第五讲  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洪艳蓉
内容提要
一、贷款概述与调整规范
二、贷款合同与金融监管制度
三、常见贷款合同保护性条款分析
一、贷款概述与调整规范
知识点:我国信贷政策的演变
1、1953-1978年:1953年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
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2、1979-年-1984年: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
3、1985-1995年:根据1984年《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统一计划、划分资金、
实贷实存、相互融通”,从1985年实行的新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二者形成借贷关系。
4、1994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现于1995年《商
业银行法》中。(1993.12《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商业银行市场地位)
5、1998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
间接调控”新管理体制,并逐步过渡到审慎性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巴塞尔资本协议)。
1、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贷款类型:
——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
——短期贷款与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对公贷款与对私贷款(个人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
3、调整规范:
——《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贷款通则》(1996年)等
——各种贷款规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
——目前的《放贷人条例》(草案)
二、贷款合同与金融监管制度
(一)贷款合同的特性
1、诺成性合同
2、双务有偿合同
3、格式化合同
(二)贷款合同的主体
1、贷款人:具有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类型:
1)商业银行(全牌照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
3)只贷不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2、借款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并满足一定的条件
思考:存款人与借款人资格的差别,为什么?(资金使用与风险) 风险管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选择,市场化条件下,并非“大而不倒”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自主申请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贷款(格式合同之注意)
——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条件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移债务
(贷款人可根据风险调整贷款条件)
2、借款人的义务
——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信息真实性与载体)
——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转让债务须取得贷款人同意
—有危及贷款债权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新规 :在贷款合同中加入“借款人承诺”
注:对借款人的限制
——贷款新规对各类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贷款取得的合法性 (假按揭)
——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使用(再放贷、股权性投资、投机、房地产经营等)
案例:2007年房贷利率上调,还本付息成本上升,提前还贷现象普遍。
思考:1、利率调整,定期贷款如何执行利率标准?
2、房贷中是否允许提前还款?
3、提前还贷,银行是否可收取违约金?
注:享受了利息优惠,现在提前还款,是否应补足息差;浮动利率\固定利率
3、贷款人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
——自主决定是否予以贷款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违约时,要求其提前还款或停止支付剩余贷款借款申请
——贷款将或已受损失时,依合同采取止损措施
注意:贷款新规规定的银行违法违规责任
——对借款人违背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思考:1、贷款是否有自主权?存款呢?“特定贷款”例外
2004.07.2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审贷自主权,撤并网点
2、“借新还旧”问题?
2001.12.24央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7条、2007.04.03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2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2002.11.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贷款新规:可以协议贷款重组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个人贷款展期的限制
第39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4、贷款人的义务
——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提供咨询
——公开审贷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及时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为借款人保守相应的秘密
思考:1、未贷成款,是否也承担保密义务?(比较:银行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
2、保密的范畴包括哪些?债务、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
3、保密义务有无例外?
(四)民间借贷问题
民间借贷:贷款一方不属于放贷机构的资金借贷活动
对象: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是否必须为商业银行?下列主体活动的合法性与监管方(市场准入)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
——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1.08.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公司借款给股东?)
1991.08.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1999.02.13《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法》
第116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思考: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可行?
2003.05.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3、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委托贷款?)
2003.05.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
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五)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监会的贷款监管措施
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机制和制度
1、20091018《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2009.10.2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3、2010.02.1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2010.02.1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
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
细化水平;
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
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