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 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作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流动资金,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的流动资金。
第四条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工青妇基层组织、区就业部门、区级工青妇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工青妇基层组织受理申请时限为2个工作日;区就业部门、区级工青妇组织初审核查上报为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联审调查至报送经办银行为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为5个工作日。上述工作日为各经办单位办理时限,不包含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贷款其他事项的时间。因借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哈尔滨市农村户籍的妇女不超过55周岁)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残疾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等所有城乡创业人员。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如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也视同个人自主创业。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10万元。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成功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至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是指组织起来创办的企业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70%以上)的,可给予人均10万元以下,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不足上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人员每人10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体经营的借款人:
1.借款人及配偶二代身份证、户口;
2.下岗失业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残疾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军队自主择业人员需提供《军队自主择业证》,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由村委会出具《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证明》,农村妇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妇联组织推荐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自主创业的,需持有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
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挂靠公司的出租车、送子车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挂靠协议,因商场原因没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借款申请人提供工商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和商场租赁柜台协议,从事种养殖项目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妇女等借款人出具当地村镇项目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人:
1.合伙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
2.符合个体经营借款人条件的有效证件(与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相同);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
4.合伙协议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5.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
6.市就业部门出具《合伙企业认定证明》。
借款申请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小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3.职工名册及工资表;
4.就业部门出具《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证明》。
第九条  反担保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反担保方式:
1.反担保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
2.《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身份及工资收入证明》;
3.国有控股企业外的企业人员担保,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证明,如工资单、工资折或工资卡的对账单,还须提供近2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抵(质)押反担保方式:
1.抵(质)押物所有人的二代身份证、户口;
2.抵(质)押物权利凭证;
3.抵(质)押物所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书;
4.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的,提供抵(质)
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三)五户联保方式:
1.借款人二代身份证、户口和婚姻状况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担保协议,从事种养殖经营项目的无营业执照的借款人提供经营所在地乡镇出具的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3.五户联保协议;
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
第四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程序:
(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工青妇基层组织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资料后,负责借款
申请资料的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帐,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区就业部门、区工青妇组织。
(二)区就业部门、区级工青妇组织对基层组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和项目,推荐到相应的担保机构。
(三)担保机构牵头联合就业部门、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担保机构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确定是否同意提供贷款担保和担保额度,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审查工作备案表》,由就业部门认定借款人经营项目性质,担保机构调查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借款人经营地情况照片附在材料后备案。
在审核中发现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贷款申请,致使审核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担保机构应在《小额担保贷款联合审查工作备案表》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因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审核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对同意担保的项目,担保机构将借款人申请材料转往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转来材料后,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同意贷款的项目,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待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担保函》后发放贷款;对于不同意贷款的项目,经办银行应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原渠道返回。
(五)市级担保机构可以对借款人自行申报担保机构的材料直接受理,并按照相应贷款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审核程序:
(一)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直接到区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就业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区就业部门出具《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证明》,区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贷款额度在100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直接到市就业部门或市财政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市就业部门、市财政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
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市就业部门出具《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证明》,市财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房产抵押或存款单(债券)质押;在项目真实、信用度高的前提下,对于农村劳动者贷款可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贷款申请额度向担保机构提供一种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个体借款人反担保方式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反担保人:具有哈尔滨市行政区常住户口,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职务或职称情况确定贷款申请额度。
1.工资收入。申请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反担保人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3-5万元(不含3万元)的,反担保人月工资收入在2500元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5-8万元(不含5万元)的,反担保人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8-10万元(不含8万元)的,反担保人月工资收入在4500元以上。
2.职务职称。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职务或职称确定担保额度。具备处级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可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备科级或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科级以下或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房产抵押:可依法用于抵押的私有房产,且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倍。
(三)存款单(债券)质押:质押额不低于贷款额,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四)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的,由担保机构组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且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倍。
合伙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反担保方式与个体借款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