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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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燕,*,生于1997年2月2日,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泰,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星月,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贵华,*,生于1963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再审申请人石燕因与被申请人杨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22年3月29日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询问,并于2022年3月21日
向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星月电子送达了传票,但石燕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应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燕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苟小洲
借款申请
审 判 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锦燕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