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1篇:法人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资格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_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设计机构)。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兹授权我公司的(姓名),其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号码),作为我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以我公司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设计投标(招标编号:____________)的各项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号码)职务: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人资格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中国××××公司(单位全称)是经××××(依法有管理权的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国营(或集体)公司(或企业)。公司(或企业)地址:××柿×市××街××号,总经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柿×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证明企业、公司法人用。_
第2篇:法人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
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800kt/a氧化铝工程项目部法人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现住我单位董事长职务,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签字: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3篇: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
系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施工招标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
(附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
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购买及相关事项。
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特此证明。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第4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索引号:BDA22G-0901-2021-00006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事项附加码:
发布机构: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发文日期:2021-11-10
名称: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文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内容全文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姓名性别(相片)
出生日期学历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企业公章)
证明,兼任,公司,职务,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
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一)营业执照是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经主管
机关核准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但随后出台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局出台的有关企业登记规则却将核准登记和签发营业执照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将营业执照的签发或领取作为企业完成设立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标志,日益凸显其对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核准登记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功能。及至《公司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1年修正)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发布)出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已经转由单纯的营业执照来证明,核准登记已经蜕化为纯粹的程序法环节。正如《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依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8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则更具体地规定了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在目前我国对经营范围采取的是全面管制政策。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自然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在这种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通过开展经营活动谋求营利,就必须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经营资格。而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