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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新闻网讯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干部调整动议的随意性和频繁性,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调整动议制度,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调整动议确定程序、次数和人员数量的制度。 第三条 干部调整动议制度应遵循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动议干部: (一)换届或机构改革时; (二)干部离职、调离、退休等原因造成领导岗位空缺时; (三)干部到龄改任、任期交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亟待调整解决时; (四)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 除换届、机构变更等特殊情况外,每年调整动议干部不得超过4批(次),每批(次)调整干部人数不得高于全县同职级干部总数的10%。因干部离职、调离、退休等原因造成空岗,又急需配备的,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小范围调整。 第六条 除换届、机构变更外,调整动议干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提出干部调整建议和动议前,要在县委班子全体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广泛沟通酝酿,并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科级领导班子状况和县委书记的提议,提出动议方案; (三)县委书记议事会就初步方案进行讨论; (四)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拟定调整动议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表决,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同意形成调整动议决定。 (五)县委组织部根据整动议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工作。 (六)在干部调整动议决定形成后,通过广播电视、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调离7-10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拟配备的空缺岗位、职位要求,以及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要求,需进行调整、交流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第七条 动议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动议干部时,县委书记一般只提出干部调整的原则和人选的标准要求,不指定具体人选,不限定选拔范围; (二)县委书记不得临时提出调整干部的动议; (三)县委书记到任后三个月以内或已经明确即将调离时不得动议调整干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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