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博士生培养相关工作的规定
近年来,我校陆续有博士生导师调离,累计人数逐渐增加。博士生导师调离后,还有部分他们所指导的博士生没有毕业,在这些博士生的后续指导和管理方面逐渐显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调离导师所带博士生的正常学习和工作,保证学校博士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对我校博士生导师调离后其所带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做如下规定。
 1、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博士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校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可继续为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生导师,经学科申请,院(系)同意,调离后可作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享有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权利,并履行校外兼职导师的义务。这部分导师调离时应办理转为我校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手续,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2、上述情况以外的博士生导师,在调离后将不再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岗位。对于其指导的博士生应按以下几种类型确定后续培养方式。
1)对于入学两年内或入学超过两年但没有开题的博士生,原则上转给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
调离
2)对入学时间较长并已经开题的博士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转给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也可由原导师指导至毕业。如果由原导师继续指导,则必须为每位博士生明确指定一位校内协助指导教师,且原导师应签署相关的指导博士生协议书。特殊情况下,如导师和博士生都希望将学生转到导师调入学校,且导师和博士生没有承担我校重要科研课题,我校可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3)如导师调离后对其所带博士生不再进行实质性指导,或缺乏继续指导我校博士生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所指导我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或对其指导的我校博士生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过分要求,则有关院(系)可以在报请研究生院同意后,将其所带博士生转给其他导师指导。
4)对于虽然没有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它学校全职工作的博士生导师,其所带博士生的后续培养工作同样按照本条(1)、(2)、(3)的规定执行。
博士生导师调离后或已经开始在其它学校全职工作后,学院和学科应当对其原有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资源进行重新调整。
本条规定的各项协调工作由调离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并在导师调离前(或导师虽未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已在其它学校全职工作后)明确其所指导的每位博士生的后续培养方式,经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本规定公布前调离的导师,其在我校所带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应参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有关具体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