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六病”调离制度
一、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有“六病”及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六病”调离档案。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公示于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