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调离原选区选举单位要不要辞去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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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2008年第09
        不是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根据代表法关于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的精神,有人提出应该辞去代表职务,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另选代表。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冯国海 代表应主动提出辞呈
       
        选举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而对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的,则未做要求。我以为,代表一旦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要对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积极为他们代言,同时又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两项功能势必大
大削弱,因此,代表应主动提出辞呈,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
        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本来就有一定的科学合理依据。随着代表调离选区或选举单位,原有的平衡就被打破,一部分众利益就不能通过他们的代言人很好表达出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再选一名他们值得信赖的人做代表,这样,整个代表的组合才能保持原有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另外,在县级人大,代表任期内跨选区变动常有发生,但有时变动数过多,会使一些选区成为代表的空白点,也给每年人代会编团分组工作带来困难,个别代表团代表数比例失衡,还直接影响代表审议作用的发挥。代表是一种职务,当代表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发挥时,就应该辞去代表职务,这既是对代表本人负责,更是对代表所在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不辞去代表职务有诸多弊端
       
        笔者认为,代表调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而不辞去代表职务,则会带来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不利于代表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代表在人代会尤其是闭会期间,应全力发挥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作用。代表调离后,受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对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情况不可能像原来那么了解,很难真正实现为民代言的桥梁纽带作用。
        不利于代表接受监督。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后,组织人事关系一般也要求一并调离,跟原选区选民接触的机会也少了,如此一来,代表即使能做到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但也很难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代表调入政府或两院工作,而一府两院本身就是人大监督的对象,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将使代表在接受监督上大打折扣。
        不利于代表专业作用的发挥。为了更好地整合代表专业优势,现在各地人大都在探索建立代表专业小组,长兴县也在2007年组建了财经、法制、教科文卫、农业环保资源4个代表专业小组。假如一位人大代表从教育行业转入卫生行业,从事的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工作,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代表专业作用的发挥。
        不利于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开展工作。人大代表调离后,如果继续占着代表名额,新进来的人员就不能被补选为代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选区、选举单位代表工作的正常开展。
        鉴于此,笔者认为,代表调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后理应辞去代表职务。
       
        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经忠伟 有必要实行代表辞职制度
       
        调离代表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了代表可以辞职,也规定了代表应当与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如果代表因各种原因而离开了原来的选区或选举单位,确实存在不便于联系选区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不能很好地服务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有必要辞去代表职务,因此,实行代表辞职制度有其客观的现实需要。
        实行代表辞职制度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机制,是加强代表管理的有效办法,也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种积极探索,可以把代表真正纳入职务轨道,有利于端正社会对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代表辞职后,可以让出位置给那些能够充分反映选区选民要求和意愿的人选为代表,从而实现民主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代表接受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符合当前实际。同时,及时、合法地补选出缺的代表,保证代表在结构上的合理性、界别上的广泛性和素质上的先进性,也可以保证人代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正常活动,有利于代表整体作用的有效发挥。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缺少对这方面的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做法不一,认识上也不一致。因此急需制定一个具体的代表辞职制度,尽快使代表辞职走上法定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 蒋松柏 是否辞职应尊重代表意愿
       
        代表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后,要求其辞去代表职务,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像是代表的个人自愿行为,但究其实质则是组织上的一种强制行为,违背了代表辞职的自愿原则,有悖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代表仍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即使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也不过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待上述情形在任期内消失后,仍应恢复其代表职务,可见,法律对保障代表职务的程度之高。至于代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确实不愿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而设定的,并从法律上赋予了代表享有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由代表自己行使,而不能由组织迫使其行使。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这种类似变相强迫代表行使这种权利的规定,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因此,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是由各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选举产生的,理应由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来决定代表的去留。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还是要根据代表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好职务来确定,是否辞职的主动权还是应掌握在代表自己手中。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 应该辞职的说法不成立
       
        人大代表是否应该辞去代表职务,首先看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其次看人大制度基本内涵的要求。对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的代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应该辞去代表职务,有关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尽管在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过程中,我们按照选区分配了代表名额,同时也讲究代表的社会界别比例结构,但是,界别属性和选区属性并不是人大代表行使人民赋予权力的界限。人大代表在实际上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超越阶层和选区的局限,从宏观和全局出发,表达人民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即使是在县级人代会上,尽管某个代表来自某个街道选区,但也不能仅仅只为本街道众说话,而是应当站在全县(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全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至于按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代表团或分组活动,也不意味着代表应当本着本地区立场议事,他们应该本着宏观、全局的立场共商国是或者本地区社会经济重大事务。总之,人大代表的选区归属只是组织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并不带有政治分赃的彩,也不以地缘主义作为其政治立场。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原选
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是否辞职应由其本人决定。
       
        金华市婺城区人大常委会 调离不影响代表履职
       
        目前,基层人大代表主要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区选民选举产生,代表离开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不必采取辞去代表职务的做法。
        作为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人大代表,代表本身在选区或工作单位有较好的众基础,即使调离了原选区,在一任5年之内对原选区或原单位的基本情况还是熟悉的,并且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距离与原选区也不会远。所以只要代表平时多与原选区选民加强沟通联系,多开展调查研究,多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还是完全有条件履行好代表职责的。代表法对调离原选区或原工作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或居住的代表,没有规定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辞去代表职务,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此外,目前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如果调离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都要辞去代表职务,牵涉面比较大,直接影响基层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辞职后的缺额补选工作也将大大增加基层人大的工作量和财政支出;短期内在同一选区多次重复选举还可能使选民厌烦或不配合,使补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