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第一级)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一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维度
监测指标
参考标准
课程与
1
教师教育基础课程[1]学分
≥14学分(专科≥10学分)
2
特殊教育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2]
≥25%(其中,康复类课程≥4学分)
3
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3]
≥10%
4
学科专业类相关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4]
≥10%
合作与
实践
5
教育实践时间[5]
≥18
6
实习生[6]数与教育实践基地数[7]比例
≤18:1
师资队伍
7
生师比[8]
≤18:1
8
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教师[9]
9
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10]比例[11]
学校平均水平
10
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12]
≥60%
(专科≥30%
11
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13]兼职教师[14]占特殊教育课程教师比例
≥20%
支持条件
12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5]占生均拨款总额[16]与学费收入[17]之和的比例
≥13%
13
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学校平均水平
14
生均教育实践经费[18]
学校平均水平
15
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19]
≥30
6名实习生配备特殊教育和中小学学校教材
≥1
16
微格教学、语言技能[20]、书写技能[21]、特殊教育实验[22]教学、康复技能实训[23]等教学设施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第二级)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一、培养目标
  1.1[目标定位]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办好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目标内涵]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践行师德
  2.1[师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教育情怀]具有从教意愿,认同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独特性、复杂性,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的情感、正确的价值观和残疾人观、特殊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特殊教育教师
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每一位学生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学会教学
  2.3[专业知识]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理解所教学科知识体系或不同障碍类型教育和康复的基本内容、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与所教学科或所服务障碍类型相关的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了解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和社会生活的联系;了解学习科学相关知识。
  2.4[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合适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特殊教育需要。依据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针对特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学活动方案,运用学科教学知识和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获得教学体验。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本科应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够结合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