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关于印发《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 号】鄂水利纪文[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中央纪委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关于印发《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纪文〔2012〕3号)
厅直各单位纪委:
  现将《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水利厅监察室。
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
2012年9月29日
  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
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湖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以下简称厅纪检组)、湖北省监察厅驻湖北省水利厅监察室(以下简称厅监察室)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实行厅纪检组长负总责,厅监察室负责人直接负责,信访举报承办和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反映全省水利系统各级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受理对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六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控告或申诉,采取单独方式进行,接待人员要求二人以上,当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要经过来访人核实签字。
纪检组长  第七条 接受电话举报主要是受理检举、控告类以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接听电话人员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附件一)交给信访举报管理人员登记。
  第八条 对举报信函和网络举报信件,要逐件拆阅、登记、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网络举报等信函,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登记、处理、督办、回告。
  第十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不属于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函、网络等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向相关领导请求后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负责信访件的登记、呈报、办理、回复、归档及重要件的立卷、统计上报和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 登记。接受来信来访,认真填写《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呈报。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送厅监察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厅纪检组长阅批;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及上级部门、领导批办转来的重要举报,报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
  需多位领导阅批的信访件,由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传递。
  第十四条 办理。属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一)对厅直属系统的投诉举报,由厅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厅纪检组长审批。
  (二)对厅管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投诉举报的办理:
  属一般性问题投诉举报,厅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纪检组长批准,进行调查处理,或转有关党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