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4.08.17
【文 号】民人发[1994]26号
【施行日期】1994.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
  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民人发[1994]26号 1994年8月17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8月5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
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办[1993]61号)精神,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中共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职责
  1.检查部机关及民政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对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检查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以及民政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纪检组长  3.协助部党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部机关及民政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理部机关及民政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完成中共中央纪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职责
  1.对部机关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政部直属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部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4.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5.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6.对司(局)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
  7.对部机关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领导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政纪教育。
  8.完成监察部和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体制和内设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受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党组双重领导,其业务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民政部直属机关纪委与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负责部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下设两个室:
  (一)办公室:负责案件审理;收集、综合、研究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纪检监察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办《民政部纪检监察信息》;协助部人事部门做好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选配工作,承担民政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部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文书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其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调查工作,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和案件管理工作;督促、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查处处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党纪、政纪的来信来访,受理涉及民政部门党纪、政纪问
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有重点地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对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系统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民政部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负责纠风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核批行政编制8人,单独列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离退休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设纪检组长1名(副部长级),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局局长1名,监察局副局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处级纪律检察员、监察员。 
  上述干部的配备、任免和管理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8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