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处理不好小心以后蓝瘦香菇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正确界定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多缴税。本文就非正常损失条款的理解应用进行分析。
1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
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在确定不能抵扣的情况下,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列举范围内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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