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电子版本
供货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供应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供货协议
乙方:(以下简称“采购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货物及规格
1.1 本协议所供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等详见双方签订的订单。
1.2 如果另有约定,签订的订单中的规格、数量与单价以订单约定为准。
第二条:交期
2.1 基于本合同应付款项的支付及其他条件的履行,甲方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交付货物,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接收。
2.2 在交货时,甲方会将货物随同交付单、发票、产地证明、合格证书等相应单据一并送至乙方。
第三条:验收及验货
3.1 在收到货物时,乙方有义务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3.2 如乙方未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验收则视为乙方认可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4.1 本协议中,货物单价以订单价格为准。
4.2 除非另外约定,本合同所述的货物价格应包括上海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其他可能的税费。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时,应承担由各方负责的附加费用和税款。
第五条:保修
5.1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合格的货物,依法享有保修服务。
5.2 对于乙方在保修期内无自行损坏情况下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甲方应按保修标准为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违约及解决方法
6.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按照应付款项的未偿金额,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6.2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则按照甲方未交付货物的天数,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6.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提交相关争议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双方签署本合同的仲裁地。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管辖
7.1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供货合同的形式为电子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7.2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