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一个整齐、美观、清洁、卫生、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本着“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本科、高职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学生住宿规定
第三条学生住宿必须办理手续,服从学院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不得容留异性住宿。
第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或租房住宿,必须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批准手续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系部和学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第六条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和起床(熄灯时间为晚2330时至早0600时);熄灯后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不得开展打牌、玩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七条各寝室需搞好宿舍卫生,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整洁,不乱倒茶水和污水,不随地吐痰,不得随地抛掷纸屑、果皮等杂物,室内物品需摆放整齐,不得有在寝室家具及墙壁上涂画、刻写、张贴等不文明行为,并将宿舍内产生的垃圾带至规定垃圾收集位置;保持洗漱间、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整洁。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掷烟头等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八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九条加强宿舍安全防范,外出或离开宿舍应锁好门、关好窗;严禁私自容留校外人员住宿。
第十条文明住宿,不得在宿舍内嬉闹和大声喧哗。严禁在宿舍内饮酒、吸烟、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与态度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并依据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并作退宿处理。严禁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书纸、杂物。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存放,严禁停放在宿舍楼梯通道,影响他人通行及危害宿舍生AO
第十三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猫、狗、兔、鸟及爬行动物等)。
第十四条严禁翻越围墙、栏杆,使用非正常手段进入
宿舍区。
宿舍管理
第十五条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责任。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六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原则上施行“封楼”管理,如确因学习需要等因素留校的,实行集中统一住宿安排,学生应服从校方安排。假期离校期间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应全部带离宿舍,以免丢失及被盗。
第十七条学生应服从管理,出入宿舍区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或门禁卡,值班人员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检查、登记。
第十八条发现各类传染病,学生应主动报告并服从学院安排,必要时调整宿舍进行隔离。
第十九条学生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宿舍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宿舍的正常用电,学院智能控电系统实行定量用电管理。节约用电,外出时应随手关闭电源。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简易自制淋浴花洒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违者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核定每生每月免费用电4/千瓦时(不含公共部位用电),以寝室为单位,每学年按9个月计费,节约留用,每三学年为结算周期。超过核定电量部分电费自付,电费按市价收取,学院出具收据。
第二十四条剩余电量少于5度的宿室,其宿舍人员应自觉缴费,否则系统将自动断电。
第二十五条因按规定调整宿舍者,经核查后,方可办理电量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智能控电系统设定了负荷控制功能(最大过流设定为2.02.22.4安培(根据宿舍人数),单件电器功率不得超过400瓦),即过流自动关闭断电。
第二十七条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导致过流断电的宿舍,为了宿舍用电安全,其住宿人员须到用电管理处登记,并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送电。
第二十八条发生电路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空调实行全天24小时供电,其他用电按照宿舍管理熄灯时间进行限时供电。学生应按作息时间自觉用电。
第三十条购电地点:北区购电充值机器分别位于学生宿舍4号楼、北区一食堂、北区二食堂及学生管理站;南区购电充值机器位于南区食堂;学院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供自助充值服务。
第四章学生出入宿舍门卫制度
第三十一条进出学生宿舍一律凭有效证件或门禁卡出入。值班人员查询证件时应主动出示。
第三十二条宿舍管理人员、辅导员、教师等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并得到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异性宿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宿舍区。
第三十三条学生会客、校外人员来访(含学生家长),必须进行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带入宿舍,并限定会客时间。
第三十四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入宿舍区;携带物品必须主动接受检查,大件物品出门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宿舍区严格按学院作息时间开关大门。早操、上课、晚自习时间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三十六条晚上迟归者须向值班人员主动说明情况,并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查验证件,做好来访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