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安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0083号 
【审理程序】如何树立自信心二审 
【审理法官】乔营 
【审理法官】乔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安涛 
【当事人】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安涛 
【当事人-个人】张安涛 
【当事人-公司】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张安涛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依依不舍造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58: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三爱心云创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含艺术品代理;建筑物清洁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等。该公司股东分别为王新年(投资比例95%)、黄政(投资比例5%)。    三爱心云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年创作有美术作品《创意好项目》(登记号:国作登字-2021-F-001270459)。    2021年3月10日,王新年(甲方)与张安涛(乙方)签订《创意好项目平台合作协议书》,约定如下内容:1.诚聘张安涛为公司CIO兼北方大区运营总监。合同期限暂定两年……甲方根据其职位及成绩给予双方虚拟的股权及物质奖励;2.乙方负责技术协助及北方大区运营(建网站及小程序运营),占股1%,折合出资1000000元等;3.乙方必须保守公司机密,不得私自向他人泄露内部信息,四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如果违反合作协议,则甲方有权根据合作协议及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2021年9月15日,案外人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三爱心云创公司出具《关于
贵司后台操作日志的说明》,称“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网站凡科网(××)是一个在线服务的SaaS软件即服务平台,为企业用户提供多元、高效、易用的互联网营销工具。贵司(凡科网企业账号:txl79×××06)于2020年11月2日购买我司推广版,同时支付了相关的服务费用,后我司于2020年11月2日为贵司开通了前述版本服务。现贵司称,贵司内部人员恶意修改网站和小程序的数据导致贵司损失,故贵司拟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现贵司特向我司申请贵司购买的网站及小程序的最新操作日志加盖公章,以证明有效性。为此,我司说明如下:1.我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购买我司版本产品的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就贵司要求加盖公章的最新操作日志,均可在贵司账号后台查询。2.我司仅能提供该账号下的最新操作日志,并无法判断具体由贵司哪个人员进行操作,我司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21年3月28日,三爱心云创公司注册有“世界创意好项目”(号×××)。    2021年12月10日,三爱心云创公司收到“公众平台安全助手”发送的系统通知,通知昵称“世界创意好项目”由于长时间未使用,将根据《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第3.5条的规定冻结此帐号,如需继续使用此帐号,请在2021年12月17日之前登录。    2021年12月17日,三爱心云创公司收到“公众平台安全助手”发送的系统通知,称昵称“世界创意好项目”未在指定时间内登录,此帐号已被冻结。如需重新激活使用此帐号,请在帐号回搜索页面通过原始id搜索并回账号。 
昵称2021最新的【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三爱心云创公司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张安涛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安涛是否实施了侵害三爱心云创公司名誉权、财产权的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爱心云创公司主张张安涛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就三爱心云创公司存在名誉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张安涛实施了违法行为、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张安涛主观上具有过错等进行举证。从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举证来看,案涉凡科网企业账号txl79×××06于三爱心云创公司注册前已存在。王新年于2021年3月10日与张安涛签订案涉《合作协议》时约定由张安涛负责建网站及小程序运营。三爱心云创公司主张张安涛对、小程序实施了恶意攻击行为,致使相关模块丢失、页面被改动,但仅凭三爱心云创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一审法院无法据此查明相关网页、小程序变动前后的具体情况,亦无法查明张安涛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致使三爱心
云创公司权益受损,三爱心云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爱心云创公司主张其注册的遭张安涛恶意举报,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三爱心云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张安涛故意攻击破坏我方的网站、小程序、三个系统,其恶意举报我方的导致被冻结账号,其与黄政串通恶意举报企图注销我司而侵犯我方的名誉权和我的作品版权的问题,及其三个系统的恢复及赔偿金问题;3.请求追究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我方6000元;请求追究凡科网业务经理吴志煌与张安涛勾结作伪证及故意包庇其罪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凡科网、吴志煌恢复我方的网站及小程序或重新免费重建,否则赔偿我方经济损失80000元;4.判令黄政赔偿我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张安涛承担。    张安涛答辩称,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我方不同意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三爱心云创公司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或调解。    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围绕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首先,对该公司未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其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相应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对于其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在被上诉人张安涛不同意二审一并审理或予以调解的情况下,本院不予审理。最后,该公司将并非本案主体的黄政、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上诉人,向黄政、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吴志煌提出诉讼请求,甚至还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赔偿,其上述诉讼行为或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完全相悖,系其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致。本院希望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我国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学习。故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安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00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曹青莞
     法定代表人:王新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三爱心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爱心云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安涛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4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三爱心云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张安涛故意攻击破坏我方的网站、小程序、三个系统,其恶意举报我方的导致被冻结账号,其与黄政串通恶意举报企图注销我司而侵犯我方的名誉权和我的作品版权的问题,及其三个系统的恢复及赔偿金问题;3.请求追究广州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我方6000元;请求追究凡科网业务经理吴志煌与张安涛勾结作伪证及故意包庇其罪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凡科网、吴志煌恢复我方的网站及小程序或重新免费重建,否则赔偿我方经济损失80000元;4.判令黄政赔偿我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张安涛承担。
四股麻花辫     张安涛答辩称,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我方不同意三爱心云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三爱心云创公司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在二审中一并处理或调解。
张孝全个人资料原告诉称     三爱心云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安涛立即恢复三爱心云创、小程序及在2021年8月7日前的版本内容;2.判令张安涛赔偿三爱心云创公司名誉及经济损失80000元;3.判令张安涛在报纸上公开向三爱心云创公司道歉其恶意
诬陷及举报的声明,并保证今后不再利用其网络技术以非法手段攻击或破坏三爱心云创类及通讯类工具;4.判令张安涛不得冒用三爱心云创公司或世界创意好项目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不得抄袭三爱心云创公司的文案创意及公司管理制度等;5.判令张安涛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