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童罪最新参考(2022西安)
拐卖妇⼥⼉童罪最新参考(2022西安)
---杜凯律师
【最新新闻报道】
公安部决定:开展打击拐卖妇⼥⼉童犯罪专项⾏动!
新华社2022.2.2
公安部决定,⾃2022年3⽉1⽇起⾄12⽉31⽇开展打击拐卖妇⼥⼉童犯罪专项⾏动。
【拐卖妇⼥⼉童罪法律规定】
绿豆的生长过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拐卖妇⼥⼉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确定拐卖妇⼥⼉童罪相关问题:
1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法扣押⾝份证件、限制⼈⾝⾃由等⽅式,或者利⽤妇⼥⼈地⽣疏、语⾔不通、孤⽴⽆援等境况,违背妇⼥意志,将其出卖给他⼈的,应当以拐卖妇⼥罪追究刑事责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2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串通骗取他⼈钱财,数额较⼤的,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3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作⼈员以⾮法获利为⽬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童出卖给他⼈的,以拐卖⼉童罪论处
茶叶的基本知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4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后⼜组织、强迫或者组织乞讨、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 、出卖亲⽣⼦⼥,是否以⾮法获利为⽬的,是认定拐卖⼉童罪关键。------《刑事审判参考》
第781号案例:对于将亲⽣⼦⼥送给他⼈并收取⼀定数额钱财的⾏为,实践中⼀定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
判断。如果认定⾏为⼈⾮法获利⽬的的证据存疑的,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认定为遗弃罪,或者作⽆罪处理。
6、对于在买⽅和卖⽅之间居间介绍的⼈性质的认定
(1)受卖⽅委托代为寻买主的,和卖⽅⼀起认定拐卖妇⼥、⼉童罪的共犯;(2)受买⽅委托寻卖主,性质依附买⽅认定共犯,如果买⽅是以出卖为⽬的则认定为拐卖妇⼥、⼉童罪共犯,如果买⽅⾮以出售为⽬的,则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共犯;(3)既帮助卖⽅也帮助买⽅积极撮合的,收取钱财,同时满⾜买⽅的定性也满⾜卖⽅的定性,以重罪即拐卖妇⼥、⼉童罪共犯认定。
7、拐卖以男性为主的两性⼈构成拐卖妇⼥罪(未遂)
------《刑事审判参考》第77号案例:被告⼈张世林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
⼈王某卖给他⼈为妻,收了买主的钱,其犯罪⾏为已实⾏终了,但是由于王某是以男性为主的两性⼈⽽被买主退回,没有出现被告⼈张世林所追求的犯罪后果。故根据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被告⼈张世林的⾏为已构成拐卖妇⼥(未遂)罪。海航怎么样
8、以出卖为⽬的的“偷盗婴幼⼉”才构成拐卖⼉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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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73号案例:所谓拐骗⼉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的⾏为。拐卖⼉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童的⾏为。被告⼈胡从⽅出于偷盗婴⼉养⼤防⽼的动机,以⾃⼰收养为⽬的,3次偷盗他⼈⽣下不久的婴⼉,使其脱离家庭,不具有出卖婴⼉牟利的⽬的,故其⾏为构成拐骗⼉童罪。
9、收买被拐卖的妇⼥后,应妇⼥同意再转卖他⼈的,以拐卖妇⼥罪⼀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229号案例:尽管被害妇⼥刘某某⾃愿同意被告⼈李邦祥将其转卖,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刘某某的⾃主选择权有受到主客观的限制,且李邦祥对刘某某的再卖⾏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样为法律所禁⽌。根据刑法第⼆百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出卖的,应以拐卖妇⼥罪⼀罪论处,⽽不实⾏数罪并罚。
10、以贩卖为⽬的,使⽤暴⼒致⼈致⼈伤害、死亡并抢⾛婴⼉的,应当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童实⾏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728号案例:(1)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四⼗条第⼀款第五项“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妇⼥、⼉童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百四⼗条第⼀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的情形。(2)拐卖⼉童罪中“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是指犯罪分⼦的拐卖犯罪的⼿段⾏为直接致使被害⼈伤亡以及拐卖犯罪⾏为间接引起被害⼈伤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主观上并⾮以被害⼈伤亡的结果为⽬的。如果对被拐卖⼈进⾏故意杀害、伤害,或者为进⾏拐卖犯罪排除妨碍,对被拐卖⼈亲属进⾏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童实⾏并罚。
11、拐卖妇⼥与介绍婚姻取财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由、⾃愿
-----《刑事审判参考》第791号案例:介绍婚姻收取财物通常是指为男⼥双⽅居间联系,促成合法婚姻,并收取⼀⽅或者双⽅财物的⾏为。⽽拐卖妇⼥犯罪则是将妇⼥作为商品出卖谋取⾮法利益,并⾮促成合法婚姻,其本质上是否定被拐卖妇⼥⼈格的⼈⼝贩卖⾏为。
12、为精神发育迟滞、⽆民事⾏为能⼒的妇⼥“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91号案例
【真实案例】
陕西省**县⼈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10**刑初**号
公诉机关**县⼈民检察院。
被告⼈刘⼥⼠,⼥,⽣于19**年*⽉*⽇,公民⾝份号码161************,*族,⾼中⽂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村**号。因涉嫌拐卖妇⼥罪,于20**年*⽉*⽇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年*⽉*⽇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杜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犯拐卖妇⼥罪,
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持公诉,被告⼈刘⼥⼠及其辩护⼈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9年,被告⼈刘⼥⼠(昵称“紫霞仙⼦”,后改为“云淡风轻”)在⼿机上添加唐某某(已判决)的,唐某某向刘⼥⼠打听购买越南媳妇相关事宜。同年农历腊⽉,⽥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唐某某,请该⽥为其胞弟⽥峰某介绍越南媳妇。后⽥某某及其家⼈
多.次到唐某某家中商议,并将其同村村民郭某某及其⼦郭兴某介绍给唐某某,让唐某某为郭兴某介绍越南媳妇。唐某某通过、电话与其上线刘⼥⼠联系后,在2020年*⽉初,带领⽥峰某、康某某、郭某某、郭兴某从陕西到达⼴西**、**等地,刘⼥⼠负责为⽥峰某、郭兴某物⾊越南籍妇⼥,唐某某负责在⽥峰某、郭兴某和刘⼥⼠之间介绍。后刘⼥⼠以给越南籍⼥⼦“爱得”介绍⼯作为名,将其卖给郭兴某为妻,郭某某前后共计⽀付给唐某某16万元⼈民币,唐某某从中取出8万元⼈民币⽀付给刘⼥⼠,⾃⼰获利8万元⼈民币;刘⼥⼠以为越南籍妇⼥“菲斯”介绍婚姻为名,将其卖给⽥峰某为妻,⽥峰某家属前后⽀付给唐某某9万元⼈民币,唐某某从中取出7万元⼈民币⽀付给刘⼥⼠,⾃⼰获利2万元。2021年*⽉*⽇,刘⼥⼠在⼴西*市被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枫桥夜泊古诗翻译有: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唐某某银⾏交易流⽔等书证;证⼈郭某某、郭兴某、⽥峰某等⼈的证⾔;被害⼈“爱得”、“菲斯”的陈述;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刘⼥⼠的供述和辩解;被告⼈刘⼥⼠辨认笔录等。据此,**县⼈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刘⼥⼠犯拐卖妇⼥罪,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刘⼥⼠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她没有获利,郭兴某和⽥峰某给的钱是给“爱得”和“菲斯”的彩礼,她为“爱得”和“菲斯”介绍婚烟,没有拐卖妇⼥。辩护⼈辩称: 1、公诉机关指控控被告⼈刘⼥⼠犯拐卖妇⼥罪的证据不⾜,指控刘⼥⼠将“菲斯”卖给⽥峰某为妻,获利70000元的证据不⾜,疑罪从⽆,应当判处刘⼥⼠⽆罪; 2、刘⼥⼠主观上没有拐卖妇⼥的故意,其充当的是媒⼈的⾓⾊; 3、被告⼈刘⼥⼠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
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致。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
(1)报案记录、⽴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刘⼥⼠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 2021年*⽉*⽇,刘⼥⼠在⼴西*市被警⽅抓获归案。
(4) 中越两国反对跨国拐卖⼈⼝案件移交书证实:“爱得”,⼥,*族,2020年*⽉*⽇出⽣,越南籍;“菲斯”,⼥、*族,1974年*⽉**⽇出⽣,越南籍。**县公安局于2020年**⽉*⽇将本案中被拐卖的越南籍妇⼥“爱得”和“菲斯”移交**中越联合打击跨国拐卖妇⼥⼉童犯罪**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于同⽇将“爱得”和“菲斯”移交越联合打击跨国拐卖妇⼥⼉童犯罪**联络官办公室。实:5)唐某某农商⾏账户、邮政银⾏账户银⾏交易流⽔证农商⾏账户(银⾏卡尾号1132对应存折尾号****账户)
2020年*⽉**⽇分别收到两笔转账汇款**万元和*万元,*⽉**⽇唐某某账户转出**万元,*⽉*⽇唐某某账户收到转账汇款**万元。*⽉*⽇,银⾏卡尾号****账户给唐某某账户转账*万元。唐某某尾号为****的邮政银⾏卡在2020年*⽉*⽇收到尾号为****账户的转账汇款***万元。
(6)郭某某、⽥某某提供的银⾏转账记录凭证证实:郭某某、⽥某某分别给唐某某账户转账的信息。
(7)通话记录证实:刘⼥⼠所使⽤的⼿机号码及昵称的情况。
(8)办案说明证实:**县公安局刑侦⼤队办理唐某某涉嫌拐卖妇⼥案中,因被害⼈“爱得”“菲斯”均系越南妇⼥,侦查⼈员在询问被害⼈过程中聘请翻译⼈员“甜蜜西”作为翻译,并⽤执法记录仪进⾏同步录⾳录像等过程。
(9)**县⼈民法院(2021)陕****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市中级⼈民法院(20**)陕**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唐某某因犯拐卖妇⼥罪被**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上诉后,**市中级⼈民法院维持了⼀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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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证⾔
(1)证⼈郭某某证⾔证实: 20**年*⽉**⽇,他在同村村民⽥某某的介绍下,去唐某某给其⼦郭兴某买媳妇,他给娘唐某某的银⾏卡共转了**万元。同年*⽉*⽇,唐某某带着他......通过上线带他和郭兴某见到⼀名越南籍⼥⼦,因为,上线只要现全。唐某某取了现⾦,当他⾯交给上线7万元观⾦,
后***联系车辆将他和郭兴某及越南箱⼥⼦送回了陕西后**县。
(2)证⼈郭兴某证⾔证实:2020年*⽉份,他⽗亲郭某某经王某某介绍认识唐某某,他⽗亲与唐某某南议花**万元在越南买个媳妇,他⽗亲先给唐某某转了8万元。2020年*⽉*⽇,他和⽗亲、唐某某、⽥峰某
、⽥峰某共五⼈到了⼴西,后⼜转车到****县,唐某某联系那边⼀个⼥中介,⼥中介将他和他⽗亲还有唐某某带到⼀个公园,见到两个⼥娃,那个⼥中介说那个⼥娃同意跟他,后来唐某某让他⽗亲付钱,他⽗亲就去银⾏取了7万元现⾦递给唐某某,唐某某⼜把这钱递给那个⼥中介。钱给了后,唐某某联系车把他和他⽗亲、越南籍⼥孩,还有⽥峰某他送回**。
(3)证⼈⽥峰某的证⾔证实: 2019年*⽉份,他与⼈闲聊中得知**县**村镇的唐某某可以从越南买个媳妇,2020年**⽉份,他到唐某某家,唐某某说他⼿上有个失了家的越南妇⼥,他愿意的话就带他去⼴西看,得九万元。2020年*⽉**⽇,他筹到**万元钱后,让他母亲**和他哥哥⽥某某⼀起拿着钱去中村把钱转给唐某某。2020年*⽉*⽇,他跟随唐某某到⼴西**县,之后唐某某联系⼴西那边的红娘给他介绍了好⼏个⼥的,后他们将越南籍妇⼥“菲斯”带回**。他家⼈⼜付给唐某某1万元。因该越南⼥⼦不愿意在他家居住,他去唐某某要钱,对⽅不退钱,他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4)证⼈⽥某某的证⾔证实: 2019年*⽉份,他在西安打⼯时经⼈介绍认识了唐某某,后他联系唐某某为其弟⽥峰某买越南籍媳妇。唐某某与⽥某某说好只要七、⼋万元。2020年*⽉底,⽥峰某、康某某、郭某某、郭兴某跟随唐某某到⼴西,过了四、五⼗天,唐某某带着⽥峰某及越南籍⼥⼦“菲斯”回到**。⽥某某及其母亲**前后共⽀付给唐某某9万元。后因“菲斯”不想在⽥峰某家呆,多次偷跑,他家⼈唐某某要求退钱未果,就去公安局报了案。
(5)证⼈**的证⾔证实:她系⽥峰某、⽥某某的母亲,⽥某某经⼈介绍认识了唐某某,想通过唐某某给⽥峰某介绍⼀个越南籍媳妇。双⽅协商好价格后,唐某某带着⽥峰某及⽥峰某康某某去⼴西,后⽥峰某带着越南籍⼥⼦“菲斯”回到**。她和⽥某某前后给了唐某某共计9万元。因“菲斯”在家吵闹,偷跑过⼏次,且年龄较⼤,她认为唐某某把他们家骗了才报的警。
(6)证⼈常某的证⾔证实:他与⽥某某在****时遇到⼀个妇⼥,给⽥某某介绍了⼀个住在*村叫唐某某的⼈,说唐某某能从⼴西边境买外国⼈做媳妇。后⽥某某联系他去中村到唐某某,了解在⼴西边境买外国媳妇需要多少钱等情况。
(7) 证⼈康某某的证⾔证实:她是⽥某某的,⽥某某联系唐某某给她弟⽥峰某买媳妇。唐某某给⽥峰某介绍了该妇⼥以介绍⽼公为名将她卖给⽥峰某,并由唐某某、⽥峰某将她带回陕西省**县,之后与⽥峰某以夫妻名义共同⽣活。期间,她向⽥峰某索要⼈民币1万元未果,还曾多次逃跑。4、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9年**⽉,他在⼿机上搜索“***婚姻询问处”认识了⼀个
叫“⽼张”的⼈,“⽼张”告诉他买越南籍媳妇的联系⼈的电话,并给他介绍了⼀个昵称为“紫霞仙⼦”的⼈。⽥某某得知他可以帮忙给买越南媳妇后,多次联系让他为其弟⽥峰某买越南籍媳妇。经协商,⽥峰某买越南媳妇需付9万元,⽥某某再另介绍⼀单⽣意,让他多收点钱,弥补⾃⼰的损失。后⽥某某介绍同村村民郭某某为其⼉⼦买越南媳妇,郭某某需要⽀付16万元,谈好后先付
了9万元。2020年*⽉*⽇,唐某某带着⽥峰某、郭兴某等共五⼈去⼴西,到⼴西**县后,他与上
线“紫霞仙⼦”取得联系,由“紫霞仙⼦”介绍越南籍⼥⼦(即“爱得”)给郭兴某,郭兴某看上后,郭某某⽀付了剩余的7万元,他付给“紫霞仙⼦”7万元,由“紫霞仙⼦”安排车辆接送、中转,由郭某某、郭兴某将越南籍⼥⼦“爱得”带回**。后“紫霞仙⼦”介绍越南籍⼥⼦“菲斯”给⽥峰某,由⽥某某给他转
账**万元,他取出其中7万元给“紫霞仙⼦”,“紫霞仙⼦"安排车辆,由唐某某、⽥峰某将越南籍⼥
⼦“菲斯”带回**。
5、被告⼈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的昵称是“紫霞仙⼦”,后来改成“云淡风轻”。2019年,她在上认识了⼀个陕西的⽼头,那个⽼头问有没有合适的越南媳妇帮忙介绍对象,她答应
了。2020年*⽉左右,那个⽼头带着⼏个⼈来到了⼴西省**洲**县城⼀个公园内,她让⼩伙⼦和⼀个越南籍妇⼥见了⾯,见⾯后他们互相喜欢,那个⼩伙⼦和其就把越南籍妇⼥带回了陕西。过了⼏天,那个⽼头⼜带了另外⼀个⽼头和个⼩伙⼦,她让他们在⼴西省**州**市的⼀个公园⾥和⼀个
昵称2021最新的⼗七、⼋岁的越南籍⼥孩见了⾯,见⾯后他们互相喜欢,就讨论彩礼的事,彩礼给后他们带着越南籍⼥孩回陕西了。
6、辨认笔录
(1)刘⼥⼠辨认笔录证实:刘⼥⼠从⼗⼆张照⽚中辨认出编号为5的⼈是让其介绍越南籍媳妇的陕西省**县⽼头(唐某某)。
(2)唐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从⼗⼆张照⽚中辨认出编号为7的⼈是昵称叫“紫霞仙⼦”,后更名为“云淡风轻”,⼿机号为1**********的⼥⼈(刘⼥⼠)。
本院认为,被告⼈刘⼥⼠以介绍婚姻为名,以以出卖妇⼥为⽬的,伙同他⼈将两名越南籍妇⼥卖与他⼈为妻,⾮法获制,其⾏为构成拐卖妇⼥罪。公诉机关指控空被告⼈刘⼥⼠拐卖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刘⼥⼠给本犯拐卖妇⼥罪的证据不⾜,指控刘⼥⼠将“菲斯”卖**为妻,获利80000元的证据不⾜,刘⼥⼠主观上没有拐卖妇⼥的故意,其充当的是媒⼈的⾓⾊,经查,在案证⼈证⾔、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刘⼥⼠以介绍婚姻为名,以出卖妇⼥为⽬的,伙同唐某某将两名越南籍妇⼥卖给他⼈为妻,从中获利15万元,故辩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辩称:被告⼈刘⼥⼠系从犯,经查,被告⼈刘⼥⼠以⾮法获利为⽬的,伙同唐某某介绍⽥峰某、郭兴某与越南籍妇⼥认识,致使两名越南籍妇⼥被拐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并⾮从犯。辩护⼈辩称被告⼈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三条、第六⼗四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案
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犯拐卖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从2021年*⽉*⽇起,执⾏⾄20**年**⽉*⽇⽌;罚⾦限本判决发⽣法律效⼒第⼆⽇起⼀个⽉内缴纳)。
⼆、被告⼈刘⼥⼠违法所得⼈民币15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
⼈民陪审员 ***
⼆0**年*⽉**⽇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案例分析】
本案检察院起诉被告⼈刘⼥⼠犯拐卖妇⼥罪,起诉书指控两起拐卖事实,分别是拐卖“爱
得”和“菲斯”两名越南籍⼥⼦。检察院告知刘⼥⼠认罪认罚的刑期在7⾄9年。刘⼥⼠对定罪量刑有异议,遂告知家⼈让委托律师辩护。律师详细完整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并会见了被告⼈刘⼥⼠。律师提出本案核⼼的待证事实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刑诉法之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要求。律师开庭时提出存疑辩护的观点,指出案件待证事实定罪证据存在的问题,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