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英、胡才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简爱摘抄赏析【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0 
艰难的选择【案件字号】(2021)闽08民终14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英琼严建锋傅胜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傻姑
【当事人】高红英;胡才荣 
【当事人】高红英胡才荣 
【当事人-个人】高红英胡才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高红英 
【被告】胡才荣 
【本院观点】昵称2021最新的高红英与胡才荣的聊天记录能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乐收银【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4 03:26:33 
高红英、胡才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8民终14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才荣。
学生笔记本电脑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红英因与被上诉人胡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红英上诉请求: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
3910号民事判决;二、判令胡才荣立即偿还高红英借款3200元并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高红英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转账的款项是否已经还清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前述规定,高红英仅需对其与胡才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金额负有举证责任,至于借款是否已经归还、是否还清,应属胡才荣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范畴。故高红英仅需提供证据证明胡才荣尚欠其借款3200元,并不负有该借款3200元是否已经还清的举证责任。
     二、名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所对应的号码能够直接体现,且高红英
提供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查证据能够证明该的实名系胡才荣,该由胡才荣所使用。1.根据高红英二审提交的证据,名为“车载人生~4S店”的昵称为“几品车业”号“hu××××99”,注明的电话号码为189××××4468。号“hu××××99”的拼音部分可以推测为胡才荣名字的前两个字的读音。此外,高红英根据胡才荣账号显示的电话号码189××××4468,通过对前述电话号码189××××4468缴交电话费的方式,获悉该电话号码189××××4468的用户名称为"胡*荣"据此,高红英请求原审法院向中国电信公司调查取证,核实电话号码189××××4468的用户全名以及登记的身份信息。经原审法院调查核实,电话号码189××××4468的用户姓名为“胡才荣”公民身份号码为×××1010。该信息与高红英提供的胡才荣信息完全一致。
     2.高红英将案涉3200元借款借给胡才荣后,因胡才荣迟迟未归还借款,且各种理由拖延,故高红英在催款过程中,将从公安部门查询的胡才荣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详细信息发送给胡才荣,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借款时,胡才荣对此不予否认,且表示希望高红英不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催讨借款,并表示愿意偿还借款。
     3.高红英与胡才荣的聊天记录内容,亦有高红英对胡才荣胡总的称呼。综合前述各项
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名为“车载人生~4S店”系由胡才荣所使用,且该号对应的实名人亦为胡才荣。
     三、本案案涉借款金额较小,但亦系高红英通过辛苦跑车所赚。高红英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高红英向胡才荣所使用的号出借3200元,胡才荣对此金额不持异议。另高红英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亦能够证明胡才荣所使用的号系高红英转账的账号,且该名实名登记的身份信息亦与胡才荣的身份信息相互吻合。故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红英的上诉请求,以维护高红英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才荣未答辩。
原告诉称     高红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才荣立即偿还高红英借款3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4日下午14:14分,高红英通过其手机转账给昵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1300元,于4月14日晚上22:04通过其手机又转账给昵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1200元,4月15日晚上21:17通过其手机再转账
给昵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700元,以上转账合计3200元。2021年4月29日,高红英以胡才荣欠款不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高红英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只能证明:高红英通过其手机于2021年4月14日下午14:14分、4月14日晚上22:04、4月15日晚上21:17转账给昵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1300元、1200元、700元,合计3200元,但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昵称为“车载人生~4S店”的号码是什么、实名是否是胡才荣,上述转账的款项是否已还清。高红英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聊天记录、语音光盘,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胡才荣向其借款的借条等能证明债权凭证的证据,上述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互相印证,证明胡才荣向高红英借款尚欠3200元且至今不还欠款的事实。高红英诉请主张胡才荣欠其借款3200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高红英若今后能取得借条或相关债权凭证等证据,可与上述聊天记录一起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胡才荣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红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高红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