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介绍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以上哪一种或多种观点有意义?为什么?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方法
1.分析
案例:在上班的路上,张发现赵被车撞伤,摔倒在地。张某帮张某上车,闯了六个红灯,把赵某送到了医院。后来,张某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交警200元。
问题分析:
(1) 交警罚张200元,这反映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2.思考
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分析了以下问题:(1)你认为法律的作用有限吗?
(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
第二章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素描龙 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
一
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据悉,自2002年上半年以来,中原地区法院不仅在刑事审判中,而且在民事和行政审判
上乐中大胆尝试了“先例判决”制度。这在郑州引起了极大的社会震动。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1.讨论
2002年,省人大制定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规定该省未婚妇女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国家医院系统发布了禁止试管婴儿生育的规定。假设一名妇女a要求B医院实施一些医疗措施,让她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但B医院拒绝接受,然后向C法院上诉。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2.分析
假设一个家庭有这样的习惯——“那些不按时参加家庭祭祖活动的人被认为是对祖先的蔑视,因此他们被剥夺了继承权”。假设a家庭成员因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继承权。然后一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有两个原因:第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第二,中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如何处理此案,请解释原因。
第四章法的效力
1.讨论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分析
材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问题:请对上述规定进行法理分析,并解释其理论基础。
2
第五章法律规范
1.分析
案例:黄永斌于1994年认识张学英,1996年底以夫妻名义公开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斌被诊断为晚期肝癌。住院期间,张学英无视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似乎在黄光裕的病床前等待着他的妻子。2001年4月,黄先生签署了公证遗嘱,将张学英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房价的一半分给张学英。黄死后,张学英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他的妻子姜伦芳拒绝执行遗嘱。最后,根据原告和被告丈夫之间的婚外情,法院认定,将被告丈夫的遗产财产约定给原告,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中称为“良好习惯”原则),并宣布遗产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 在本案中适用法院法律原则的考虑因素是什么?这是为了防止案件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运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2.思考
法律规则的分类是什么?这些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第六章法律体系
1.以下法律规范属于哪个法律部门?为什么?
好看的青春文学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3)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4)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退休、患病、受伤、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失业、生育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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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本章内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1.思考
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 “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意味着法律可以控制法律行为,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法学是学什么的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 “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伴随着他人相应的行为。”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同意离婚。协议规定,已婚男童肖欣(1985年6月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5元。该男子可以每月探望该儿童,并将其带回北京(即该男子的家)几天;双方中有一方再婚的,由未婚方抚养;如双方再婚,按原协议办理。1989年1月,张再婚后,辛好几次没能接孩子。1990年1月9日,辛强行将孩子从张的母亲家带回北京。张起诉当地法院侵犯监护权。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3.讨论
案例:俞、王、孟三方是上下两层的邻居,俞住在二楼,王住在四楼,孟住在六楼。1988年4月30日上午,王发现他的厕所和下水道被堵塞,水从厕所回流。他立即通知五楼、六楼和七楼的几位邻居停止使用厕所和下水道。与此同时,他去大厦管理部门了一位修理工进行修理。然而,这是“五一”假期,修理工没有工作,无法修理。5月3日晚,王回到家中,发现厕所返回的水已经淹没了他家的地板,包括余家二楼和三楼的住宅。王再
次上楼阻止邻居用水。他发现孟正在用水,立即停止了用水。某房屋的电视机、墙壁和地板因洪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修理电视机要110元,粉刷墙壁要50元,修理地板要20元,总共180元。余某以孟某和王某为被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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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谈谈你对王蒙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看法和理由。
第八章法律关系
案例:一天,韩寒先生去北京的一家剧院观看“新京剧团”用他购买的京剧票排练的现代京剧《智胜卫虎山》。出人意料的是,该剧团在其他地方演出,由于路途遥远,未能及时
又忆江南返回北京,致使在北京的演出无法如期举行。剧院被迫安排了一部交响乐,韩先生起诉法院违反合同。法院认定该剧院的违约行为成立,并命令该剧院赔偿韩先生250元的票款和差旅费。该剧院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新京剧团”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 上述哪些人、单位或机构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出现和变化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九章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讨论
春节英文祝福语 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又称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埋藏的物品,数额巨大,拒不返还的,构成侵占罪,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然而,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称旧刑法)。旧刑法没有规定贪污罪。1997年2月28日,一名男子捡起一个别人忘记的手提包。手提包里有一大笔钱。当店主要求时,a拒绝归还。
问题讨论:法院是否可以对某甲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下列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这种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2000年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联合执行组五名法官依法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办公室进行查封,敦促人大常委会尽快履行缴纳欠款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企业的附属单位。由于企业无力偿还外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企业所属单位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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