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 :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
    民法博大精深,是大家最喜欢的一门课程,也是最难的一门课程。民法即吸乒乓球游戏规则Civil Law, 是指大陆法系基于长期历史发展和知识积累所形成的以成文化、系统化和法典化为特征的民事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英美法中没有Civil Law。英美学者所说的“Civil Law Tradition”,指的就是大陆法系。但我们不能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仔细读一下美国的法学著作,经常看到把它们的概念和大陆法做比较,包括《科宾论合同》,很多地方都提到了大陆法。罗马法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有过几次重要的影响。两大法系之间是相互交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大陆法为代表的学术风格、体系的影响是全世界的,包括了英美法国家。我们学习民法要有一个基本的定位:民法就是指罗马法以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体系,虽然民法文化在现代有很多变化和发展,但我们不能忘记民法的法律渊源。所谓民法学者“言必称罗马”,这不是一个贬义词,它强调对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要追根溯源到罗马法,否则,这个研究是不够的。下面我先讲一下民法的特点。
    样本容量一、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第一个特点是民法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是最具有丰富精
神内涵的,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首先是人文精神。总结为四个字即:正义追求。正义追求展开讲,可以看到人格、自由、公平、诚信等概念,它们都是民法所代表的正义追求的支撑点,即正义追求最终落实到人的生存状态。每当巨大的社会变迁时,知识分子总在思考文化问题。三十年代的文化观认为,中西文化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中国对西方文化是排斥的,被迫接受的;社会发展到现代,我们主动接受和迎接西方文化,这就体现了一种文化趋同,文化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以来的民法所代表的人文精神,在各种文化背景下都是相通的。人的本性相通,对正义的追求也就相通。对正义的含义,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人人各得其所”揭示了人格、自由、公平、诚信这些概念的深刻内涵,而这些概念共同指向了一个目标,就是“人人各得其所”。
    2)科学精神。民法的科学精神可以概括为理性思维。它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逻辑实证;另一个是哲理思辨。对民法具体制度的研究,要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充分的论据论证。另外,在逻辑实证之上要有哲理思辨,不仅具有部门法的知识,还应具有法哲学的知识。此外,科学精神表现为批判精神,即运用一种应然法去考量、评价、批判和改革已有
的实在法。应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上是不可回避的,在经济学中也存在,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完全市场和我们面对的不完全市场之间,就是一种应然和实然的关系。民法追求的是理想的市民社会法,而建立的是实在法,现实和理想之间存在距离。因此,要在追求理想法这一目标下,来改革现行法。因此,在改革的对策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要有一个高的目标,如忘记目标而单纯地解决问题,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就会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产生更多的问题。
法学是学什么的  袭步(注册地址查询3)务实精神。民法贴近生活,不断地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理性思维不断提高制度的效率,增进福利,这是民法功利的要求。实际上,罗马法的表述包括法学家的论述,有很多东西是非常质朴的,是非常的贴近生活。我感受最深的是,我在读研究生时为了研究过错责任,阅读学说汇纂中的《阿奎利亚法》,读完后发现这些法律就是在探讨生活,在运用一种理性来处理生活中的问题。过去我们受法典体系和概念法学的影响,过分追求法典的体系完美、概念周延和逻辑严密,而缺乏灵活务实的作风。这种状况,同我国正处于体制变动时期的历史特点,很不相适应。因此,我国民法学应当由单纯概念辨析、逻辑推论的方法,转向研究实际情况,反映实际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建立一个脱离生活的空中楼阁,实际上背离了罗马法的精神,也背离了民法的务实精神。
  民法的第二个特点是长期的知识积累。这些知识可以概括为概念性的知识、制度性的知识和方法性的知识。
  1)概念性的知识。作为统领市民社会的民法,首先要确立一些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这些概念是对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形成的法律现象的高度概括,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的媒介和纽带。同时,社会中存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不同分工的法律职业之间有共同的概念、共同的语言,才能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另外,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也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
  2)制度性的知识。它是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形成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政策以及原则。概念性知识只是对法律现象的概括;而制度性知识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制度性知识是公共选择的过程或博弈的过程。形成的解决方案,必须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一项制度是否为好的制度,要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即效果性评价;以及判断解决问题的成本大小,即效率性评价,其中效果性评价是第一位的。每一
项制度要经得起这两方面的评价,才能成为稳定的制度。在社会生活条件发展变化后,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都会发生变化,当这些指标发生负变化时,就要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在创立、形成和改革发展这一制度时就形成很多制度性的知识。
  3)方法性的知识。“一切理论探索,归根到底都是方法的探索。”我们继承和发展前人的法学理论,不仅要看到结果,更要体会他们寻结果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寻真理的过程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我们学习民法要体会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还要运用论证的方法,比如可以旁征博引,可以回顾历史,可以引用史料,可以用实证分析,也可以用比较的方法来考察某一制度在英美法是如何规定的,在大陆法又是如何规定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如果移植会产生什么利弊得失等等。
  民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具有独特的体系构造。这一特点可以归纳为三点。
    1)权利本位。按照权利类型来设计篇章结构,围绕权利内容设立行为规范。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如义务、责任等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由它决定,受它影响,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一切都以权利为核心,把其作为坚定的价值目标和追求,法律体系才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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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在和谐。民法的各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个性,但民法共同的价值目标使它们和谐地存在于同一个体系中。因此,和谐是建立在基本价值目标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之上的;技术层面上即编排和逻辑上,要符合基本要求,不能相互矛盾,体系各要素之间要相互配合。内在和谐可以概括为:价值明确,原则彻底,概念统一,推理严密。
  3)相对封闭。民法对社会生活广泛涵盖,对法律现象高度概括。只有保持相对封闭性,才能保持它的价值统一性和内在和谐性,才能坚持它的权利本位。但是,它的缺点是对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反应较迟钝。民法对这些发展变化持有一个冷静的态度,除非证明这些变化是合理的、长期的,民法才把这些新的制度吸收进来。因此,民法的封闭是相对的,是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来考虑它的发展变化。19世纪的民法相对于罗马法,德国民法相对于法国民法,都有很大的进步。21世纪我们制定民法典,也要考虑民法的发展,而且制定的民法也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既要与时俱进,又要考虑如何协调和固有制度之间的关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也是我们在未来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
  二、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
    学科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的学科有各自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只有了解这门学科的特点,
才能更好地把握其研究方法。前面我们讲了民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继续探讨学习和研究民法的方法。我想从思想上、目标上、行动上、方法上等四个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
    第一,思想上,要常葆“四心”
    1)心怀民众。民法是权利法,是人法,是以人的终极关怀为目标的法,民众的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中心环节。因此,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要围绕民众的权利构建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民法的权利本质,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才能发挥民众的活力,从而满足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
    2)心系市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的。学习和研究民法,就要了解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需求。根据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权利为本位构建一种自由、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秩序;确立平等自由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淡化物权制度确定财产归属的权能,强化其实现财产有效利用的功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商法制度,强调市场经济的共性。
    3)心领历史。我们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要常常想到历史,站到历史的角度观察法律现象。我们在历史研究时,不能满足于对法律制度的演进作一般的历史叙述,而应当把法的发展同社会生活条件和人们的物质关系的发展以及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要研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产生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发挥了什么作用,在现代有什么发展变化,不能脱离历史的背景随意地臆造和解释。
    4)心存逻辑。即在解决法律问题时,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论证自己的观点,掌握不同的法律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虽然如同霍布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逻辑和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立的或相背的。当然,我们在心存逻辑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仅具有有限的作用,期望建立一个放之四海皆适用的概念体系,使法律成为一个完全演绎的制度,是永远不能成功的。
  第二,目标上,要向往“四通”
    1)左右贯通。打通民法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掌握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民法是相对封闭和相对稳定的法律,不能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做出敏锐的反映,而商法和经济法正好可以弥补和补充民法的这一不足。不了解商法和经济法,民法就
会缺少坚实的基础,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行政法是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如何处理公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即如何处理权利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2)上下贯通。打通部门法与法理学、法史学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史学是研究部门法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学习和研究部门法,首先要掌握其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而这些往往都是法理学的范畴。法史学主要是从纵向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发展变化。我们只有了解各项具体制度的历史背景,才能具有史感,才能体会这项制度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决定如何继承和完善。
    3)纵横贯通。打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从法律渊源及其解释方法方面,可以看到法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并不能说它们之间毫无联系。大陆法系的影响是全世界的,包括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的制定法急速增长。同时,英美法系灵活务实的法律风格也影响了大陆法国家,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学习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且要吸收英美法系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
    4)内外贯通。打通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必要时还要打通
某些自然科学的学科。法学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而任何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都不能不涉及到若干学科的研究领域。美国早在三十年代就采用了“跨学科小组”的方式来研究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说,在当代,一个法学家如果没有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乃至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他就难以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值得注意的是,跨学科研究、系统研究这一点已在学界达成共识,如法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等都是跨学科研究的显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