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什么情况下、对什么⼈适⽤。
  ①法律规则的适⽤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效等。
  ②⾏为主体的⾏为条件。
  (2)所谓⾏为模式,是指⼀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们具体⾏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可以如何⾏为”的模式。这种⾏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应当或必须如何⾏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们“禁⽌或不得如何⾏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为⼈的⾏为符合或不符合⾏为模式的要求时,⾏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为⼈的⾏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可乐鸡翅怎么做好吃又简单的做法
  ②违法后果,即⾏为⼈的⾏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为⼈⾏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类别举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职权
权利性规则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有…… 义务,须得……,要……,应……,必须……
禁⽌性规则禁⽌……,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对⼈们⾏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允许⾃⾏选择、协商确定⾏为的模式
  (⼆)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原则作不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别特征举例
产⽣的基础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罪推定、罪刑法定政策性原则⼀个国家或民族出于⼀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四项基本原则、计划⽣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的⾏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范围⼤⼩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法律部门所适⽤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适⽤某⼀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原则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事不再理”;辩护原则;⾮法证据排除;⽆罪推定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学是学什么的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拜堂内容⼀般由假定条件、⾏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
⾏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的是防⽌或削弱法律适⽤上的“⾃由裁量”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为及条件的共性,⽽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为或裁判设定⼀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由裁量留下了⼀定的余地
适⽤范围某⼀类⾏为对⼈的⾏为及其条件有更⼤的覆盖⾯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类⾏为、某⼀法律部门甚⾄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范围⽐法律规则宽⼴刘关张桃园三结义
适⽤⽅式以“全有或全⽆”的⽅式适⽤于个案当中,要么适⽤,要么不适⽤。不以全有或全⽆之⽅式应⽤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部法律之中。
  4.法律原则适⽤的条件和⽅式
  (1)法律原则适⽤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彻底地寻个案裁判所应适⽤的规则。当出现⽆法律规则可以适⽤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段发⽣作⽤。所以,从技术的层⾯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就不应适⽤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的⼀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得适⽤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法律规则不⾄于要进⾏本⾝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实质审查,⾸先通过⽴法⼿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反⾯推论的⽅式确⽴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适⽤,除⾮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第⼆个条件规则提出⽐适⽤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第⼆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适⽤该规则分量相当甚⾄更弱的理由,那么适⽤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和说服⼒。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更强理由,不适⽤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1.含义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是表述法律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具。它附属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四)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仁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但见
  (1)结构上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产⽣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个从浑然⼀体到分裂对⽴再到相对⼀致的过程。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般⽽⾔,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性的,义务是第⼆性的,义务设定的⽬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