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下课了
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的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法学是学什么的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概念“宪法”一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含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
笃行>白起渠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书》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玄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做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术语。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是指皇帝的
神秘的反义词
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处使用“宪令”一词。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规定英王与教士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大宪章》等等。同样,这些都与近代宪法的含义不同。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宪法词义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
尽管古代中国与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本文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宪法却没有此意义等等。然而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根本不同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
孟良崮战役伤亡总之,我们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出如下表述: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
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确认识宪法的概念,首先要认识到宪法“或许能确切地定义为基础性的最高法律,用以组织和管理国家”。其次,要认识到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或保障人民自由的法律。宪法必当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政府应是人民的政府,但决不能将人民等同于政治或政府,政府只能以宪法的名义而不能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否则政府的权力就会失去控制。最后,我们应认识到,宪法是民主的结果,民主社会对宪法的要求就是要保障权利和实行分权,法国《人权宣言》所说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中,不管分权与否或分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政治权力要受到控制则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主的社会中,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宪法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反映,必须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人民并不直接管理国家,而要通过政府;但政府有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为防止可能的侵犯,一是要保障人权,一是要控权。所以,我们可以将宪法进一步理解为:为实现人民主权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及确定政府组织原则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