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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甲的丈夫乙自1997年1月外出打工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5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7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做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
(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由于工作辛苦,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由于甲今年刚满17周岁,其父母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① 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② 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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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继承人应返还其财产。
二、    仓库保管员已经把火点烯,表明他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而不属于放火罪的预备。他的放火行为还没有得逞,即还没有把仓库的一部或全部烧毁,因而不属于放火罪的既遂。
他之所以把火扑灭,是由于他在主观上认为已经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别人即将发现,事已难成),而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构成放罪未遂。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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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本章是教材的基本理论部分这部分需要掌握的重点问题有:
  (1)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在本质上是体现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法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关于法的特征: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法下一个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要掌握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话动。
  (3)掌握违法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违法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而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即构成违法: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害;
    3、除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故意、过失);
北京过年习俗    4、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班口号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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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和法律解释
    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适用。
    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问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问题。
    3.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4.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5)掌握法律解释的含义和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组织或人对法律规范的涵义所作的阐明。
    法律解释的方法,根据解释尺度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字面含义来解释法不扩大,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脑血栓吃什么好
3、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6)掌握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要素构成的。
    2 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A)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我国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B)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1.物; 2.人身权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3.行为。
    (C)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两者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它们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7) 了解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现象。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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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的种类,也是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比如,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序为标准,有有限度责任与无限度责任;以责任人的人数不同为标准,有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就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分为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掌握:人们常用的分类标准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划分,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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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宪法
 
学习重点:
1.宪法的概念51页
2.宪法区别于普通法的特点(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51-52页
3.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54-55页
4.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61页
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64页
6. 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64页
7.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65页.
8.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如何?68-69页
9.特别行政区的特点70页
10.我国的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72页
11.我国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72页
13.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73页
14.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74页
1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76页
16.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哪些?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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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据宪法,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哪些?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何?87页
19.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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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析:
第七章    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