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法律的词义
汉字古体写作。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西文中,只有英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欧陆各国语言一般使用两个词将法律分别表达。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拉丁文:juslex
德语:Recht(法)包含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
二、法律学的研究对象
1. 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规则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
2. 法理学的体系
第二节  多重视角的法律观
1. 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
1)命令说:始于博丹
2)权力(强制)说
3)意志论
4)规范(规则)说
2. 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裁判案件的权威资料(弗兰克)
3. 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
4. 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公平正义的体现
第三节  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
1. 法律的基本特征:行为规范、出自国家、强制功能、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律思维方式:规范性思维、程序化思维、逻辑缜密、并不追求绝对必然的
第四节  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
一、法的要素(略)
二、法的主要要素:
1.成文法与法典
例:我国《民法典》之难产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2)二要素说
3)新三要素说
4)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要素说
3.法律原则
4.法的概念及其解释
第五节  法律的分类及其意义
1. 公法与私法
2. 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
3.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4. 根本法与普通法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6. 实体法与程序法
7. 法律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便于我们掌握和应用法。
第二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第二节  法的社会作用学生社区
1.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2.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第三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 法律的主观性
2. 法律的滞后性
3. 法律的僵化性
4. 法律的压制性
第三章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与原则
1. 基本概念
法律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成的有机整体。通常情况下,法律体系仅指成文法,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即部门法)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
2. 部分法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
1. 传统理论上的法的部门划分
2. 我国现行部门法的划分
第四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源
1. 中国法的基本渊源:制定法
制定法法源:
法律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狭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外贸依存度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学是学什么的
2. 制定法以外的法源:习惯、判例(案例)、法律解释、政策、国际条约、法理学说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法规、规章: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2)较大的市政府。
山东省有三个较大的市:济南、淄博、青岛。
法律解释:(1)有权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2)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我国一直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另一种是不具体规定条约内容,而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处理法律
与条约关系的基本原则,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 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2. 抽象(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特殊)法律关系
3.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4.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5. 隶属型(纵向)的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横向)的法律关系
6.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7.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职责)的承担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 自然人(公民)
2. 集体主体即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利益共同体
4. 国家
(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公民的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
2. 公民的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行为能者
2)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圣诞嘉年华岁以下;精神状况)
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精神状况)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苏丽柯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灭时结束。
法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法人职责、经营范围上。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2. 人身和人格
3.精神产品
4. 行为及其结果
5. 法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前提,设定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或者人们行为的结果,并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第二,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人实现一定权利的行为就是其满足一定需要并实现一定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背后的需要和利益;第三,它表明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意志和行为自由,表明权利人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相应行为。当然,这一意志和行为自由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第四,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权利与义务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权利要以一定的义务做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法律上的义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表现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义务人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义务人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强制力的制裁;第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第三,义务人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受到一定法律上的约束;第四,它是与权利相关的概念。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于权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三)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的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或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障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第五,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保障公民的正当合理的权利,以维护公民的精神生存条件;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
(四)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在法律关系的范围内,权利和义务是以两种形态存在着的,这就是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实有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当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司法实践中发生了的事实和法律规则中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