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引言
18世纪以来,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和法律组织,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和气候条件通过社会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德国萨维尼和
英国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着“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到法的“真谛”。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孔德(1798- 1857年)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更是启发了一批学者在社会中研究法和通过法研究社会。耶林、斯宾塞、沃德、龚普洛维奇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孔德的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论,解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为法社会学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严格说来,这些研究只能算是法社会学的孕育过程。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法社会学的诞生期(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主题
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法律哲学与社会学》。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i,1869- 1950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若以此为标志,学科意义上的法社会学至今只有110余年的历史。
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 《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一译涂尔干,1858- 1917年)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运用“社会连带形式”的原理分析了法的不同类型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开创了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传统。
里昂·狄骥(LèonDuguit,1859- 1928年)主张法学家的视野必须超越分析法学的界限,以研究构成法律制度客观基础的社会连带关系为中心。在迪尔凯姆和狄骥的引导下,崭露头角的法社会学最先在素有社会学发祥地之称的法国形成了颇有影响的思潮。
赫克(1858- 1943年)等人在德国直接继承耶林的目的法学而创立的利益法学,是早期法社会学引人注目的一大思潮,影响极为深远。
马克思·韦伯(MaxWeber) 《经济与社会》。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 1920年)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几乎有四分之一的篇幅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的。这不仅事实上促进了社会学朝法社会学的裂变,而且几乎从根本上影响了整个20世纪的法社会学研究。
霍姆斯《普通法》和《法律之路》。在美国,律师和法官出身的法学家霍姆斯(1841- 1935年,主要著作有《普通法》和《法律之路》)文章在一定出那个都上使社会学进一步发展。
小孩子饮食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1870- 1938年,主要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年)卡多佐和庞德(1870- 1964年)的法学思想,更是直接奠定了美英等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旨趣和基本框架。
在这个时期,埃利希(1862- 1922年)、坎特诺维茨(1877- 1940年)、庞德等人到处呼吁把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建立法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
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年,庞德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6项纲领;他认为,为此,社会学法学家必须坚持下列六点:(1)首先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2)其次是社会学研究与法律研究并行前进而为立法作准备,以传统的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其他立法。比较立法被认为是明智地创造法律的最好基础。但对法律本身进行比较是不够的,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实行法律的话,就要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产生的效果。(3)第三是研究该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这在过去几乎是完全被忽视的。我们孜孜不倦地研究法律的创造,似乎以为法律一经立出,就会自动执行。这不仅在立法方面如此,而且在我们法律中的、以判例报告为依据的最重要部分也是如此。我们司法制度的全部精力差不多都花在编出一套首尾一贯的,合乎逻辑的,严格精确的判例。我们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不是对诉讼人执行正义的初审法官,而却是借诉讼作为发表法律的一种手段的上诉法院法官;我们用以判断这一制度的是书面意见量,而不是以具体
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结果。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迫切需要认真地、科学地研究如何使我们每年的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生效。(4)达到最终考虑目的的一个手段就是社会学的法律史。即不仅研究这些学说如何演变和发展,不是仅仅把它们当作法律材料来看待,而且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以往产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它们是如何产生这些效果的。所以坎特罗维奇主张另一种法律史,它并不研究离开当时经济和社会历史的规则和原理,仿佛法律变化的原因完全在于过去的法律现象中;这另一种法律史不会试图表明,通过系统的演绎法,过去的法律就能给予我们对每一个问题的答案,
仿佛那种法律是一个没有中断和矛盾的体系。这另一种法律史要向我们表明,过去的法律如何从社会、经济和心理条件中成长,如何与这些条件相协调,使自己与它们相适应,以及我们能进行到什么程度,如以那种法律为基础或者是不顾法律,但却有根据可预期产生所希望的结果。(5)再一点是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解决的重要性。不久以前,为了想使法律确定性达到不可能的程度,而往往牺牲这些案件。关于这一主题,近年来出现了一批专著。一般地说,社会法学家支持“法律的衡平适用”论。这就是说,他们认为法律规则是对法官的一个指针,引导他走向公正的结果;但他们又坚持在广泛限度内,法官应自由处置各个案件,从而满足当事人之间的正义要求,并符合普通的一般理性。(6)以上各点都是朝着同一目标的某些手段: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实现将更为有效。上述六点在《法理学》中被庞德扩展为八点,所增加的两点是:(1)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2)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在美国……司法部门并不研究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和施行,案件是否公正及其理由,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付办法;立法是否符合其目的及其原因,等等。因此,司法部门也就无法向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提供专家的、明确的指引。上述庞德提出的法律社会学几点纲领,从法律史到实际立法、司法,从法律的学理研究到法律的实际施行,都紧紧地围绕着与“社会事实”相关进行思索这一中心点。也就是说,他的关注焦点是法与社会事实的关系。因此,庞德法律社会学的核心,从一开始就明确地被确定为:法律的社会基础、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
坎特诺维茨《法理学和社会学》。坎特诺维茨也在法兰克福社会学家大会上发表题为《法理学和社会学》的报告,称法理学是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没有社会学的法理学是空洞,没有法理学的社会学是盲目,并因此号召把法理学和社会学结合起来。
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他在该书中所提出的“活法论”,及法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探讨法律规则的现实社会基础、范围和意义
的主张和他那《法社会学基本原理》的书名,无疑促进了“法社会学热”的生成。
法社会学的诞生的后期,法社会学研究的主潮是以学者卢埃林(1893- 1962年)和法官弗兰克(1889- 1957年)为代表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它深受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影响,且都以实用主义作为主要哲学基础,都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都主张划分“书本上的法”(lawinthebook)与“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或“纸面规则”(paperrule)和“实在规则”(realrule)。
卢埃林《关于现实主义的一些现实主义———答庞德院长》(载《哈佛法律评论》1931年第44期),文中卢埃林将现实主义法学归纳为九个特征:(1)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4)为了研究起
见,可暂时划分“现实”和“应当”,意思在确定研究目标时,必须诉诸价值判断,但在研究“现实”本身时,对有关事物关系的观察、说明和确立应尽可能不受观察者意愿或伦理观念所支配;(5)对以传统法律规则和概念来说明法院和人们的实际行为抱怀疑态度;(6)与以上特征相应,对法律规则在法院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学说也抱怀疑态度;(7)主张对案件和法律情况作比过去更狭的分类;(8)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9)坚持以上述方针持久地和有计划地解决法律问题。弗兰克对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予了过分的肯定,他认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已作出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律,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因而,法律事务实际上是一种“预言的艺术”。在他看来,法律并不是“书本中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然而,这正如庞德所指责的那样,是“对个别化判决的狂热崇拜”。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 。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的法律也包含强力。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纵使它们之所以33有可能,除了对一种反社会的残余必须加以强制,主要是由于所有的人都有服从的习惯。其实,服从的习惯在不小的程度上是依靠聪明人意识到如果他们坚持反社会的残余,那么强力就会适用于他们。《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
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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