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清静的意思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
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
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
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
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
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
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
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
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
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
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
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
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
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
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
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
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
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
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
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
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
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
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
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
“改正的正义”)指不管
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
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
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
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
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
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
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
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
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
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
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
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
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
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
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
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
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
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
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
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
(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
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
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
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
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
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
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
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
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
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
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
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
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
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
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
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
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
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
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
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
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
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
建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
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
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
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
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
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
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
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
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
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
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
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
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
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
文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或认可)、修
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
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
序,制定、修改、废止法
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
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
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
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
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
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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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
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
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
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
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
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
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
源”或叫“法律渊源”又
作为法的“形式渊源”,
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
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
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
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
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
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
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
依据。
4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
代理会计
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
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
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
动。
50、法规清理:又称法规
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
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
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
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1、法规汇编:有称法律
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
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
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
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
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2、法典编纂:是指对属
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
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
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
法典的活动。
53、法的实现:是指法律
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
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
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
守。
54、法的遵守:指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
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
为的活动。
55、法的适用:是指国家
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
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
运用国家权利调整和保护
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56、仲裁:是指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他们
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
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
度。
57、调解:是指中立的第
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
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
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
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
活动和方式。
5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
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59、法律规范的时间效
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
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
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
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
溯及力等问题。
6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的
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适用,就是有溯及
力,不适用,就是不具有
溯及力。
61、法律解释:是指有关
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
个人,对法律或法律条文
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
和说明。
62、正式解释:又称为法
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
方解释,是指有特定的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
释。
63、立法解释:是指有关
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
他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
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6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
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所做的解释。
65、行政解释: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
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
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
的解释。
66、任意解释:是指一般
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
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
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
所做的解释。
67、学理解释:是指专
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
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
传中,对法律所做的解
释。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
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
成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
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
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能力和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73、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7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76、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77、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78、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包括(1)违法的
客体(2)违法的主体(3)违法的客观方面(4)违法的主观方面。79、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0、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1、法律监督:是指一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
民对各种法律责任活动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
促。
8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
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
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在整
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
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具
有很高的权威性。
8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
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
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
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8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
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人
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国家审
判权的机关。
85、监察监督:是指各政
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
众对各种监督不具有国家
监督的法律效力,不具有
强制性法律后果。
1、法学的产生的条件
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
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
象的法学家阶层。
2、我国的法学体系。
(1)理论法学,研究
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
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
理学、法哲学、法社会
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
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
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
释学、法律监督学。
(2)法律史学,从历
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
律制度的学科。包括中国
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
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
思想史、法学史。
(3)部门法学。包括
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
法学、民法学、婚姻法
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
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
学、犯罪法、诉讼法学、
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
法学。
(4)外国法学,指一
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
对象的学科。例如,英国
宪法学、法国民法学。
(5)国际法学,泛指
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
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国
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
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
法学、国际刑法学。
(6)法与其他科学之
间的边缘学科,包括法医
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
理学、司法统计学。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
中的地位。
(1)法理学与部门法
学的关系是“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法理学
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
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
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
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
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
象概括获得。它既提供了
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
点和方法,同时阐述了基
本的概念、基本原理和基
本知识,对部门法具有指
导意义。
(2)法理学与法制
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
“论”与“史”的关系。
法律制度史研究法律制度
的发展历史,法律思想史
研究法律思想、学说的发
展历史,它们从制度和学
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
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
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
了可靠的一。法理学的一
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
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
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
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
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
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
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
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
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
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
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
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
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5、社会调整的分类。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
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
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
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
性调整。
(1)个别性调整是最
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
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
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
性调整。
(2)规范性调整就是
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
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
生日活动
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6、个别性调整的优缺
点。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
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
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
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
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
整。比如产品交换,最初
只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于
是就表现为根本性调整的
方式。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
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
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7、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
整。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8、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容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传统的影响,但是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具体来说,就
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
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3)社会调整发展过
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
长趋势。随着生产力的发
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
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摆脱
了自然的因素,而同人们
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所具有的社会自由和责任
相联系。
9、原始社会的习惯与
法的区别。
(1)原始社会的习惯
法学是学什么的
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
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
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
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
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
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
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
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
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
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
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
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
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
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
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
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
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
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
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安居乐业的反义词
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
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
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
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
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
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
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
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
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
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
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
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
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
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
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
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
民的。
10、法具有哪些属性
(1)规范性;
(2)国家强制性;
(3)阶级意志性;
(4)物质制约性。
11、法的外部特点。
(1)法律是一种行
为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人
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
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
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
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
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
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
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
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
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
新的规范。认可是承认已
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
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
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
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
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
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
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
力义务的规范。规定人们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
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
容。
(4)法律是有国家
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
是区别法律规范与其他社
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
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靠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对违
反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
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
范。
12、法的三层本质分
别指什么
(1)法的第一层本
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
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
就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
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
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
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
加。
(2)法的第二层本
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
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
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
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
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
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
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
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
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
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
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
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
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
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
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
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
需要。
13、法的价值的特
性。
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
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
主体性。法的价值的客观
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
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
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
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
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
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
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