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5
【分 类】其他
正文
 
四川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饶氏兄弟涉黑组织以黑护商、伞黑勾结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开始,饶拾元纠集张光华等人在珙县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赌博、非法持有支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非法敛财,逐步树立威名。2001年,司法机关对其在依法立案查处时,饶拾元安排人员顶包,饶拾元之兄饶孟源请托多名办案人员斡旋,致饶拾元仅以赌博罪被轻判缓刑,进而树立了饶氏兄弟在当地的强势地位。此后,饶氏兄弟继续网罗数十名成员,一方面通过出资成立公司、投资入股、强迫交易方式,经营房产、酒店、商品混凝土、烟花爆竹、煤矿等十余家企业聚敛财富,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安排组织成员贿选村主任把持基层政权、侵占村集体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迅速聚敛上亿元巨额财富,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励,购买作案工具;支付活动费、平事费用;贿赂公职人员寻求非法保护等。逐步形成以饶拾元、饶孟源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光华等4人为骨干成员,组织成员达28人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中,饶拾元主要负责带领手下小弟,在社会上打杀,树立恶名,饶孟源主要负责与政府官员打交道,利用金钱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寻求庇护。该组织使用支、、棍棒等凶器,通过暴力、威胁以及聚众造势、恶意举报、拍照恐吓、派驻人员据守、聚众哄闹滋扰、摆场架势示威等“软暴力”手段,大肆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
持、非法侵入住宅、行贿、赌博、、强迫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33起,破坏选举、随意滋事、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4起,造成6人轻伤,9人轻微伤,在个案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致4人死亡,4人受伤。该组织安排组织成员和生意伙伴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两个村的村主任,将村集体的一个水泥厂和一个煤矿侵吞为己有,非法开采煤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千余万元。饶拾元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对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政治生态。
  (二)裁判结果
  宜宾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饶拾元、饶孟源有期徒刑二十五,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余28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目前,该案已生效,已执行到位罚没财产2.94亿元。
  (三)典型意义
  饶氏兄弟组织以暴力起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腐蚀渗透基层组织牟取非法利益,借助
部分公职人员庇护,坐大成势,欺压、残害众,在珙县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发展成为“教科书式”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专案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恪守法定程序,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解决本案涉及的再审与一审程序衔接问题,并将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的要求贯穿到办案全过程,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协调联动,依法充分运用财产刑,并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全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通过对该案全面起底,饶氏兄弟为首的涉黑组织彻底覆灭,涉及的“保护伞”“关系网”17人全部被查处。本案的成功审结和执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按照“铁案”标准,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黑恶犯罪,净化了政治生态,赢得了党心民心。
 
李昌清“家族式”涉黑组织把持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资产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以来,李昌清通过封官许愿、填制假选票等不正当方式,先后当选什邡市红白镇松
林村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红白镇党委委员和副镇长。期间,为达到控制松林村村务目的,李昌清先后将其堂兄李昌旭(已死亡)、其妻冯福菊、其李昌琼、其妻冯福英和其同学毛健等人安排、扶植为村组干部、村集体企业管理人员,除1人因对其绝对服从且被算命先生建议不能替换外,村两委其余成员和村集体企业关键岗位和警务室管理人员全部由其亲友担任,并将村、组所有公章收归其私人保管。李昌清利用亲友等涉案成员全面控制松林村村民委员会、松林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村警务室和原松林村集体企业,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昌清为组织、领导者,以冯福菊等10余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将松林村集体财产7个水电站和1个煤矿侵吞为其家族企业,并通过骗取国家专项补贴和奖补资金、、非法采砂、违法售电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上亿元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随意克扣村民福利待遇,打压排除异己,殴打村民,侵害众权益,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威慑,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纠集众聚众造势破坏当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向多达93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寻求庇护,致使当地村民举报无门;操纵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侵吞村集体财产,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当地党委政府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德阳中院以李昌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福菊等9人分别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侵蚀基层政权,欺压残害众,严重影响人民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影响国家乡村振兴计划和基层治理目标实现,危害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长治久安,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李昌清既是当地村霸,又聚合多名家族成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长达二十年,拉拢腐蚀93名国家公职人员,给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李昌清案发后,涉案公职人员全部受到查处。相关部门选派优秀干部充实到当地基层组织,彻底肃清了李昌清势力影响。
 
“市霸”杨顺昌涉黑组织操纵绵阳商混供应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杨顺昌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担任绵阳市商品混凝土协会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控制该协会,统一提高商混单价,将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绵阳经开区)划为其晨龙商混公司供应区域,纠集李孝勇等刑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绵阳经开区商混供应市场,奠定杨顺昌涉案组织对绵阳市经开区商混行业的垄断地位,逐步形成了以杨顺昌为首的人数达38人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依托杨顺昌成立的晨龙建设集团公司、晨龙商混公司、晨龙建材公司等多家晨龙系公司,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开设、串通投标、逃税、强揽工程项目、操纵垄断商混供应、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牟取非法利益数亿元,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致使多名犯罪人员逃脱刑事处罚,在当地商混供应市场形成了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绵阳经开区商混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