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筑节能工程中监理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摘 要】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其能源消耗较大,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建筑节能已迫在眉睫。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节。能工程中的质量控制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就此深入分析研究了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分阶段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 可与同行共同探讨。
【关键词】节能;建筑;工程监理;要点
前言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作,充分研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配套,形成新的机制和运作模式,是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只有不断地学习、实践、开拓和发展,建筑节能工作才会有成效。通过业内上下的努力和社会各界认知的提高,认真抓住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寻阶段工作的突破点,保持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力度的节奏性和持续性,使其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一、建筑节能工程中监理工作的要点问题分析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二是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三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四是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五是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一是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证明资料 (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二是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三是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四是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
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五是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六是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一是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二是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三是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四是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五是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二、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部门规划
建筑节能涉及科技、设计、建材、供热、家电等多个领域,单靠哪一个部门都很难推动,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权威综合监管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和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对节能建筑工程进场材料、产品实行进场验收机制,由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抽样、检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不予办理销售许可证。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进行抽样质量回访,由质量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方面出台“加强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规定”,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市场调整和监管。另一方面应加强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限制和淘汰小规模和重复建设企业,加强企业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