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春节、两会期间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1
【字 号】鄂安办〔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关于春节的文章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省春节、两会期间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鄂安办〔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按照去年12月29日和今年1月8日国家矿山局召开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决定在春节、全国和省“两会”期间对全省矿山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现将《全省2021年春节、两会期间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全省2021年春节、两会期间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局召开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决定组织对全省矿山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矿山及为矿山提供技术服务的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通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不断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矿山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及时发现和整
改矿山各类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矿山
  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矿山生产(开采、运营)、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
  2.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涉及矿山领域各类行政许可资质或证书的;
  3.矿山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
  4.非法用工、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新(改、扩)建设项目(含坑探)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现有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对重大隐患进行辨识、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3.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或以采代探的;
  4.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
  5.矿山和尾矿库图纸、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逃避监管的;
  6.无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期检测检验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10.矿山企业(项目部)负责人未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13.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未建立符合规定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4.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生产水平(中段)无两个独立安全出口的;
  15.地下矿山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患、火灾、矿井坍塌等安全措施,以及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6.与煤伴(共)生地下矿山未按煤矿标准建设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未采取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等措施的;
  17.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或者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8.尾矿库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在线或人工监测设备设施不完好,防汛措施和应急管理落实不到位;
  19.拒不执行应急部门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0.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21.向非法矿山提供电力或民爆服务的,或者拒不配合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继续向被责令停工停产矿山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2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停产停建的矿山
  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2.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非法偷采、盗采的。
  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闭库尾矿库安全监管单位和责任不落实的;
  2.停产整顿、资源整合或技改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
  2.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2.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3.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4.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8.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9.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的;
  10.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的。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管辖权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从即日起至3月15日,开展为期2个月的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检查活动。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办企水平。
  (二)市、县监管部门检查。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重点打击内容,编制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或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
  (三)省级督查。省安办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打非治违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定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打非治违工作。
  (二)精准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对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挥系统数据联网作用,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