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1 — 0167 — 0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权益两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通过法律将本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侵权的例外,某种程度上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有些国家将这种权利限制称为“版权例外制度”,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基于研究、评论、报道、教学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具体内容上,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采取逐一列举式,主要吸收了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款。
目前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已突破了现有立法框架,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作品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使用方式逐渐多样化,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关于“课堂”“少量复制”等概念的内涵到外延再到作品的使用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通过分析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方式拓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如何拓展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方式。
(一)立法方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进行了列举,基于“课堂教学”的目的就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形之一。师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为了学校课堂需要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范围。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在使用过程中也相应限制为不得出版发行。在具体法律规范中将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相对明确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受著作權保护的作品,但对于“学校”及“少量复制”等内涵没有进一步的规范加以限定,司法实践中仍有待加以明确,通过教学分享保障和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就合理使用方式予以分析。
在合理使用情形认定的具体细化方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包括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内容,这对课堂教学当中合理使用情形有了进一步阐明。目前规定的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的方式,基本限定在翻译、少量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尤其是处于数字时代,是根本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例如,艺术类专业往往需要在研究经典作品基础上开展教学工作,教师指导音乐表演专业学生演奏或演唱作品,作曲专业学生改编作品,影视戏曲舞蹈专业学生表演作品、录音制作专业学生录制作品,以及以演绎创作方式将作品改编为话剧、动漫、电影等,均是基于课堂教学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具体方式。
(二)司法实践方面
关于因学校课堂教学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主要围绕学校的范围界定如是否包括营利性教育机构、课堂外延的界定、使用作品的方式等争议点。本文虽主要讨论研究作品的使用方式,却和这两个前提的确定密切相关。
以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著名作家毕淑敏因其所著的畅销小说《红处方》既没有经其许也没有署名,被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网站刊载,并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便将该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实验中学的行为已对毕淑敏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造成了侵害,侵害了毕淑敏著作中的人身权利,予以改判。本案凸显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传播媒介的演变带来的合理使用法律适用问题,校方认为其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属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作品,但在著作权法对使用方式上,具体的规定限定为翻译和少量复制,本文认为二审改判并非否认网络传播作品这种使用方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是认定通过对不确定的网络用户传播作品并不构成“为了教学目的”这个要件。
司法案例对课堂教学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方式认定具有典型意义,这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有所体现。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电影学院组织应届毕业生将小说《受戒》翻拍为电影,以此作为学生完成的毕业作品从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放映该片也是为了教学观摩及评定,拍摄和放映属于课堂教学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电影学院使用作品《受戒》应为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北影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侵犯。法院也特别强调,基于课堂教学需要的合理使用应严格限于从事电影教学的艺术院校,并仅可在必要的课堂教学范围内进行。从二审法院判决思路可以看出,基于电影学院作为电影人才培训这种艺术院校的特点,它的教学方式还存在与一般使用著作权作品存在很大差异性,练习拍摄电影是电影学院的学生基本课程,必定是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一
部分。可见,对于课堂教学合理性使用问题,除了一般规定的文字理解外,还应该充分考虑现在不同课堂教学的特殊性,例如电影作品、舞蹈作品等,如果对不同专业加以区分,很难匹配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从的意见可以看出,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并非只局限在目前法律条文所列举的几种具体情形,的意见既是对司法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反映了最高院对合理使用范围的价值判断标准。
基于人类文明延续、知识推广与普及的必要性,国际组织及各国在著作权法中均将因教育需要使用作品的情形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召开第三十三届会议,由阿根廷提交的提案《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限制与例外
以及教育和研究机构及其他残疾人限制与例外的提案》就提及“考虑到技术和教育实践的变革,引用权和其他例外必须在内容和范围上加以扩展”。
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免责规定也是明确的,基于教育为目的所进行的某些演出和展出属于免责范围,在学校和课堂的范围则界定得更加清晰,比如属于非营利的教育机构,通过面对面的教育所使用的作品,又比如在教室里面或相类似的地方,教师或学生所演出或者展示的作品也属于免责范围。并且也进一步规定,若属于依据复制件进行演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应该符合版权法合法制成的复制件。当然,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和范围拓宽。美国的Campbell案对于合理使用不演变和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有学者指出,Campbell案提出了转化性使用检验法,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在Campbell案的影响下,著作权保护利益的天平开始向使用者倾斜,以促进作品的多样化创作、传播,从而达到繁荣文化的目的。
虽同属于英美法系,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上,英国区别于美国采取了列举式,应教育需求新颁布的版权法对此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包括:允许以交互播放的形式向学生传播、增加因教育目的而复制作品数量、允许远程学习者通过安全的网络获取教育材料。
1988年《版权法》对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限定极为严苛,而在使用方式上规定较为全面:“本条所涉及的教育单位对作品的使用系指该种单位为教育目的而对作品之任何方式的使用”,且列举了汇编、表演、节选、广播、录制等使用方式,前提是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根据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因教育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的数量,是出于非商业目的的教学演示,且在已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以在任意12个月内对一件作品5%以内的内容进行复制。这些规定并且同时适用于表演或及其录制品。
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较为严格和苛刻的国家之一,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降临,新修订了《著作权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本本次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核心,是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使用从“正面清单制度”转向了“负面清单制度”,从使用著作权作品原则上必须得到其所有权者的同意,并以开列出“正面清单”的方法,规定哪些状况下能够获得豁免,转变为原则上不需要著作权所有者的同意,而只会惩罚明显地损害了所有者权益的恶性行为。同时,基于教育目的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方式,除了广播和复制,新法还拓展了新的使用方式,即教师在学校授课中,并不需要经过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就可以利用电子产品将书籍、图片数据作为教材,传送给学生学习使用。这些修改全面体现了日本政府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
的及时调整与更新。
综合比较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课堂教学所涉及的合理使用著作权规定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课堂教学合理使用作品,其方式局限于翻译和少量复制,显得范围过于狭窄。以艺术类专业课堂教学为例,专业性强且重在将课堂教学转化为实践,所以在课堂教学中表演、改编、摄制艺术作品,都属于必不可少的授课方式。为满足教育发展和适应不同教学类型存在特殊性需要,建立在以非营利性目的为前提下,在立法上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适当拓展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在著作权法关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上,与我国当前教育呈现的百花齐放形势不相适应,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除翻译或少量复制之外使用作品的侵权认定案例产生差异。吴汉东教授建议拓展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将现行法关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修改为:“为非营利性的教学目的,播放、表演、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使用,但不得公开再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结合目前司法实践案例判决情况,现实中还包括改编、录制、摄制等方式。
本文认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很好的与
我国当前对课堂教育合理使用作品的司法实践相结合,也避免因为规定不明而产生此类问题的纷争。像前述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司法实践的意见就包括摄制作品应严格限于从事电影教学的艺术院校,并仅可在必要的课堂教学范围内进行。实际上,摄制电影作品、表演艺术作品不仅是艺术院校的教学需要,綜合院校的艺术专业也需运用此类教学手段。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送审稿对合理使用采用了兜底条款,而且还有较为具体的三步检验法相关内容,这为拓展合理使用方式带来的侵权风险解决了后顾之忧。最后,除了以列举法拓展合理使用的方式之外,还应明确法律中关于“学校”“课堂教学的形式”的具体定义,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需要,并明确慕课、远程教学、网络公开课等是否属于课堂教学的范畴。
〔参 考 文 献〕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4.
〔2〕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限制与例外以及教育和研究机构及其他残疾人限制与例外的提案〔EB/OL〕.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portal/zh/, SCCR/33/4,Proposal Concerning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 and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Educational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for Persons with other Disabilities.2019.2.28.
〔3〕相靖.Campbell案以来美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演变〔J〕.知识产权,2016,(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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