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灰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材料要求
(1)抹灰用的砂应过筛,不得有杂物。
(2)所用石灰膏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3)抹灰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二、施工要求
(1)抹灰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灰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2)木结构与砖石结构,砼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3)抹灰前,砖石砼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做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止表面空鼓开裂。
(4)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5)抹灰前应检查钢木等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6)室内墙面,柱面和门窗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毫米。
(7)外墙、窗台、窗楣、雨蓬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其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毫米,并整齐一致。
(8)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等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9)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和撞击、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三、质量要求
(1)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面层的颜及花纹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细则
(2)抹灰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黏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3)抹灰分格缝的宽度和深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光滑无砂眼,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
(4)抹灰工程外观质量及允许偏差应满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