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堤防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监理工作,明确堤防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堤防建设工程质量,制订本细则。
二、范 围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依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监理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密切协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职责和义务,通过认真、谨慎、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设计文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设计程序、图面错误)、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施工质量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各项必须的职责与权限。
4.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监理机构高效有序运转;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分解,指定相关项目监理组(员)对相关项目监理工作负责。
4.2项目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应作好文件收发登记、文件、资料、记录管理;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共关系处理等项工作。
4.3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检测监理是对施工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监理检测是监理单位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平行)检测。
4.4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制订、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各级监理人员应按《堤防工程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
5.1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 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 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 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5.2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监理人员的聘用、考核执行《堤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管理规定》和《堤防工程监理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2)按《堤防工程监理规划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熟悉设计文件;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有条件的,可做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样表。
(5)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5.3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招标的组织工作。
(2) 根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协助项目法人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参加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4)参与与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检查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5)如中标单位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承建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项目法人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资质审查,并对中标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予以确认。
5.4 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
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对石材、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山场察勘、提出材质报告、并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4)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7)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委托试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认可。
5.5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5.1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严格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制度。
5.5.2事前控制
(1)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2)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4)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等。
(5)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等已交底;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施工安全、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施工组织和人员组合安排完成;风、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绪;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签署查验意见。
(7)检查需要定期率定的设备、仪器的率定证明。
(8)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5.5.3事中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2)依据设计文件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3)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对合格的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四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4)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认可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对符
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5.5.4、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按《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5.5.5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监理细则 (2)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并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
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5.6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5.6.1进度控制原则
(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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