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监理细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