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 总  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时期和范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时期(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要紧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 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体会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时期的施工,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刻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缺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样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藏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
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时期(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3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各类验收的一样程序为:施工承建单位通过自检,认为已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并做好各项验收预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监理机构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形、验收所需资料和其他预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样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承建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资料等。时期(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4)各种验收均往常一时期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对前时期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专门情形外,一样不再复验。
(5)工程验收中所发觉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6)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往常,应由承建单位治理、爱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满。
3.4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1)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凝土浇筑、灌浆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
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判定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地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度、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相应“验收方法”执行。关于施工过程相对乘客单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