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9类药品不得销售,单轨制处方药增至11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发出《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以下种类药品:
一、麻醉药品;
二、放射品;
药品销售三、一类精神药品;
四、终止妊娠药品;
五、蛋白同化制剂;
六、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七、药品类易化学品;
八、疫苗;
九、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
单轨制处方药种类增至11类:
一、注射剂;
二、医疗用;
三、二类精神药品;
四、上述九类不得经营以外的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五、精神障碍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
六、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
七、肿瘤药;
八、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
九、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素
十、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其他处方药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即有处方凭处方销售,确无处方经药师审核登记后按规定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