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大纲
科目代码:820
科目名称:教育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教育硕士
制订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修订日期:2020年9月
《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大纲
Ⅰ、考试性质
《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是为高等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我国现行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解及运用能力,以便为高等学校筛选合格的考生,为推进和践行依法治教奠定良好的基础。
Ⅱ、考查目标及要求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教的新要求,《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注重对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测查,既考查考生对教育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领会和掌握程度,同时还考查考生对现行教育法内容的理解程度以及对教育法的实际运用能力。Ⅲ、试卷分数及考试时间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80分钟
三、试卷分数:15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Ⅳ、考查内容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1.教育法的含义
2.教育法的特性
(二)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
2.平等性
3.终身性
(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1.教育权
2.公民的受教育权
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四)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1.教育法渊源的含义
2.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3.教育法的体系
(五)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
2.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条文的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2.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四)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1.教育权利主体
2.教育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
(一)教育法的制定
1.法治与法制
2.教育立法的含义考研时间2021考试时间
3.教育立法的原则
4.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5.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二)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
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2.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3.教育法的解释
4.教育法的效力
5.教育法的实现
(三)教育法制监督
1.什么是教育法制监督
2.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制监督
3.谁来进行教育法制监督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2.归责原则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4.法律责任的类型
5.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救济
1.法律救济的含义
2,法律救济的特征
3.法律救济的途径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1.学前教育制度
2.初等教育制度
3.中等教育制度
4.高等教育制度
(二)义务教育制度
1.义务教育的性质
2.义务教育的学制
3.义务教育的对象及权利
4.国家、学校、家庭及社会的义务
(三)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制度
2.继续教育制度
3.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1.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2.学业证书制度
3.学位制度
(五)教育督导制度与教育评估制度
1.教育督导制度
2.教育评估制度
六、国家及其行政机关
(一)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1.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
2.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义务
(二)国家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与举办学校相关的法律责任
2.与学校建设相关的法律责任
3.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
4.与考试及入学相关的法律责任
5.与教师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学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2.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二)学校的设立
1.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
2.设立学校的基本程序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权利
2.学校的义务
(四)学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