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7
【字 号】日政办发[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坚持在促进发展中扩大就业。认真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大项目建设年活动,积极实施“一体两翼”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在推进钢铁精品基地规划建设、鲁南临海产业区综合改革试点、港口、铁路等大项目建设时,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
  (二)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9〕21号)要求,全面落实市劳动保障、财政等五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岗位。对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可引导企业与农民工进行集体协商,通过采取在岗培训、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三)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要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依托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集发展、小城镇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劳务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转移就业。要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积极开展国际劳务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
农民工创业
  (四)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
  (一)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各级要全面完善和落实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的失业返乡农民工,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二)强化创业服务。对掌握一定技术、积累一定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通道”。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切实帮助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
  三、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择业竞争能力。要组织引导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转岗、轮岗培训,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全面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突出抓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教育体系,推动各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机构等积极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模式,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农民工的创业能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教育。要根据农民工返乡的自身特点,在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讲授学习。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要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不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惩治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逃匿的
恶意拖欠工资业主。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二)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办法,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维护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各级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
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各级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二)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网络。各级要在人力资源市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部分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乡镇等场所进行定点监测,每周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随时报告重大突发情况;发挥各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村镇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返乡原因及返乡后的择业意向等情况,为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