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雁归兴衡”计划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2.22
【字 号】衡政办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雁归兴衡”计划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实施“雁归兴衡”计划,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关于实施“雁归兴衡”计划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雁归兴衡”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目标任务
  2016—2020年,培育1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100个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100个家庭农场,1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2个省级农业科技园;各县市区重点打造2个农
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培训15000人,扶持自主创业10000人,带动就业10万人。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就业。鼓励返乡农民工立足本地农业资源,以资金、技术、管理入股,参办、合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开展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庄园种养、精品加工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的确认颁证、抵质押登记、交易流转等工作。三年内每年选择1个县级城市申报国家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争取国家政策、项目、渠道支持。(市农委、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支持返乡人员发展电子商务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新经济形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衡阳智慧农业服务平台、工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商贸服务业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餐馆连锁企业对接,开设店铺,推动“土货出山”,开展“千村百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活动,建立100个
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市电子政务办)
  (三)推进农业创业园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依托现有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农业特产业园打造区域化、专业化、特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市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资助工程评选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和创新创业资助工程奖补。所需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同步建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
  (四)开展农民工创业培训。依托组织部远程教育培训网点、地方定点培训机构,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和需求,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可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实施“春潮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
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依托技工院校,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与企业订立6个月以上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以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农民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建立基层农村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资源,依托现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及技能型人才返乡创业数据库和动态管理台帐,及时收集整理返乡人员的信息和创业就业需求,分类提供相关创业就业服务。支持依法成立农民创业者协会,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产品发布等交流服务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农民工创业
  (七)推动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鼓励科研院、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人员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产化、产业化发展。(市科技局)
  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集注册。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将持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返乡创业人员以贷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贷币出资和非贷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人员开放。(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
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