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财务报告分析论文本科财务报告分析论文
财务报表分析对于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帮助制定经济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财务报表分析及其分析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确理解财务报表分析局限性的存在,减少局限性的影响,在决策中扬长避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以下是本科财务报告分析论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财务报表对比及思考
一、资产负债表
将资产再细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将负债再细分为“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经此改动,便可以对一个单位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一目了然,也便于进行各种指标的计算。变化最大的属净资产这一块,不再单单是原来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笼统的三大块,而是更加细分为“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与投资)”、“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经此分类,净资产下的科目可以完全明了各项资金来源:“事业基金”是以前年度的积累;“非流动资产基金”因为随着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以及投资基金的加入,不再如原来般必然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专用基金”体现单位计提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财政补助结转”则是国库支付系统下巳批的财政补助收入减去单位巳支付的余额、待来月继续使用的经费;“财政补助
结余”则是在年末,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与“非财政补助结余”与前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同,是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经此分类,将净资产分为更加明细的三类:一是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二是核算固定资产与投资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三是属于财政补助收支的结转、结余和属于非财政补助收支的结转、结余,既详细又明确,这样,不仅有助于对每月净资产情况的了解和把握,也有助于年末决算报表的编制。
二、收入支出总表
1.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分为收入和支出两大块,不做财政补助收支与非财政补助收支的分类,我们无法通过这张表知道财政补助收支余的情况,也无法知道非财政补助收支余的情况,所以,这是原来报表的缺陷,新规则下的收入支出总表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新的收入支出总表将整张表分为三部分:收入、支出、结余,再在这三部分下面明细分类为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补助收支,非常地详细。
2.新旧“收入支出总表”还有个比较大的变化,也可以说是一个会计处理方法上的改变,那就是不再区分“拨入专款”和“专项支出”,将“拨入专款”和“专项支出”发生的金额融入一般的收支科目,其专项收支的特性由“财政补助收支”与“非财政补助收支”、“项目支出(按项目名称分类)”的辅助项来体现,同样清楚明了,而且提供更多的关于资金的信息。
3.因为将收、支、余接习惯从左到右并排排列,所以将原来的竖表(收支两列)改为了现在的横表收、支、余三列显示。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新规则财务报表增设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顾名思义,就是将财政补助收支更加明细地来反映,明细到财政补助支出比如水费、电费、办公费等科目的具体金额,便于统计与分析财政拨款收支的合理性、效率性,提供更多的参考。这是新规则下的事业单位最主要的三张财务报表,其他还有“事业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会计附注及说明”等,可以依据各自情况,来设计编制,一切只为更好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决策的财政部门提供详细而准确的数据。新规则下的财务报表无论从布局上还是内容上,与原来旧规则下的财务报表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更趋于合理、更详细、更准确,能够提供更多信息,这是它的优点,不过,基于实际的工作经历,在与财务主办的交流与接触中,觉得他们及他们的领导非常关心一个指标,那就是他们的年度预算是多少,并且在某一时点,还剩余的额度有多少,比如,全年的预算是多少,人员的预算(也即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的预算(也即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预算等,及某一个时点,这几项预算剩余的额度还有多少,这些数据有利于他们做下一步的安排,但是这些数据在现有的报表中没有体现,如果能够加上这些信息将会使报表更具体更具参考价值。总之,新规则下的财务报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
第二篇:规范财务报表准则
一、为何制定(修订)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一)解决合并报表准则现实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IFRS10发布之前,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国际准则主要有IAS27和
SIC12,其中又以IAS27为主。IAS27要求以“控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在运用IAS27提出的“控制”概念时,可能会因为会计准则本身没有特别说清楚等原因,而导致实务判断相左的问题。比如,对于某企业(投资方)持有另外企业(被投资方)超过50%有表决权股票的情形,人们不会否认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从而投资方应编制包括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然而,如果某企业(投资方)不持有被投资方超过50%有表决权股票,人们或许会对投资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再如,在隐含委托或代理关系的某些复杂架构下,投资方或决策方本身是否是“控制”方,人们也会因为会计准则
相关指南不充分而存在不同判断。制定(修订)发布IFRS10则较好地澄清了这些问题。
(二)解决IAS27与SIC12之间存在的“控制”概念冲突问题。
按照IAS27,除特殊情况外,报告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集团)对其所控制的主体(通常表现为子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中“控制”被界定为“统驭一个企业(或主体,以下这两个概念混用)的财务
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显然,IAS27主要针对一般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牢牢扣住了“能够决定对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决策”这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依据,无论从何种角度看,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是,IAS27本身没有特别涉及“非一般企业”,即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还层出不穷出现。为此,原IASC试图对IAS27如何运用于结构化主体或特殊目的实体作出解释。这也是SIC12出台的主要背景。按SIC12的解释:
(1)特殊目的实体创设的目的,可能系为了实现界定清楚的某个具体目标(如进行租赁,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或者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
(2)特殊目的实体可能采取企业、信托、合伙或非企业实体的形式;
(3)特殊目的实体通常根据法律程序创立,而这些法律程序对管理机构、受托人或管理人员就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施加严格的限制,有时甚至是永久性限制。由此可以推断,主导特殊目的实体持续经营活动的政策通常不由除创立者或发起者以外的其他方而改变,也就是说,特殊目的实体系根据所谓的“自动驾驶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关于是否存在对特殊目的实体控制从而将其纳入投资方或决策方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SIC12提供了两方面的指南:一是按IAS27有关“即使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个企业表决权的一半或少于一半,也可能存在控制”的结论,类推出的“即使一个企业不拥有特殊目的实体权益或
股票分析报告只拥有很少部分,也可能存在控制”;二是针对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财务报表问题提供的“专门“指南。这些“专门”指南,可以概括如下:
(1)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主体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主体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以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驾驶原则,主体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
(3)主体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4)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主体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休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通过分析
比较,可以看出,SIC12虽属对IAS27所作的解释,但它只针对特殊目的实体;而且在对“控制”进行解释时,更强调“风险和报酬”。由于两者对控制内涵解释的不同,必然导致控制概念运用的不一致;此外,由于缺乏清晰的指南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运用IAS27或SIC12,进一步加重了控制概念运用的不一致。也正因为如此,实务中人们在评估、判断投资方是否对特殊目的实体存在控制时,就自然而然地简单地将“
存在控制”等同于“对投资方承担了多数风险”,而这种基于明显数量界线区分的测试为实现主体特定会计结果提供了构造交易(即为取得预定的会计结果而构造业务交易——“操纵”)的机会。
(三)回应有关各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准则的质疑。
2007年自美国暴发进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将广大投资者的目光引向“表外工具”(如金融资产证券化工具)所面临风险的透明度问题的质疑。如前所述,IAS27和SIC12本身的缺陷及相互间的概念冲突,致使有些主体设立或发起的“表外工具”涉及的风险,未能在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较好地反映,而待风险成为现实灾难并对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已为时过晚。以G20、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为主要代表,强烈要求IASB重新审视“表外工具”有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这就直接助推了对IAS27和SIC12的修订项目的进程,结果就是IFRS10的面世。
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在哪些方面
(一)提出了“统一”的“控制”模式。
IFRS10明确提出“控制”应成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对“控制”进行界定时,不再局限于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而是基于更一般、更基础从而更具适应性的视角。按照IFRS10,当投资方暴露于(或面临)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回报的风险,或
对该回报享有权利,且(投资方)凭借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有能力影响该回报时,投资方控制了被投资方。据此,投资方仅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表明其控制了被投资方:(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暴露于因涉入投资方(而产生)的回报的风险,或对该回报享有权利;(3)能够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投资方回报额。此即为“控制三要素”。换句话说,如果投资方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或三要素),就不能或无须合并被投资方财务报表,而应转而评估其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如,是否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是否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方等),并相应按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明确了投资性主体问题。
IFRS10经过2012年12月修订后,对一直处在争议中的投资性主体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早在2002年讨论修改IAS27时就有意见认为,投资性主体应豁免于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提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在于,创新投资机构(基金)、私募股权机构以及类似组织对子公司的管理有别于非
投资性主体,要求投资性主体提供涵括其子公司在内的合并财务报表意义不大。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没有接受这种观点,认为不应对主体类型或投资类型加以区分,从而提供编报合并报表的例外豁免。事实上,从提供有用财务会计信息来考察,对投资性主体合并报表“网开一面”不无道理。美国等资本和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的会计准则,对此类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财务报表问题历来就“开有口子”。IFRS10在这方面已迈出了较大的一步。根据IFRS10,投资性主体指具备以下“三要素”的主体:
(1)为提供投资方投资管理服务而自一个或多个投资方取得资金;
(2)向投资方承诺其投入资金进行经营的目的,仅为获得源自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回报;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及评价其几乎所有投资的绩效。按此“三要素”,在判断某主体是否为投资性主体时,应着重考虑该主体是否具有以下(投资性主体)特征:
(1)其拥有超过一项以上的对外投资;
(2)其拥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方;
(3)其有不属于该主体的关联方的投资方;
(4)其有表现为股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所有权权益。以下就是投资性主体的例子。A有限合伙企业于2011年成立,经营期限10年;公司章程明确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投资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主体(企业),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B作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供1%的资本给A有限合伙企业,并负责为A企业确定合适的投资目标;约占3/4与B普通合伙人没有关联方关系的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资本给A有限合伙企业。假定A有限合伙企业2011年开始其投资活动,但直到2011年底还没有确定好投资目标。2012年,A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对C公司的控制权。A有限合伙企业在2013年之前完成其
他投资交易,但于2013年取得对额外5家公司的权益投资。A有限合伙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评价其对外投资,且对B合伙人和其他外部投资方提供以上方面的信息。A有限合伙企业计划于10年经营存续期内,通过卖断等方式,陆续处置以上各项投资。对照IFRS10提出的投资性主体定义和特征,A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投资性主体。在已认定某个主体为投资性主体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该投资性主体不应将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而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基础计量对子公司的投资。其中所指特殊情况是:投资性主体拥有一个提供与其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子公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投资性主体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否则,可能让投资性主体存有明显的操控机会。
(三)对较难进行控制概念运用的方面提供了较多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