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
机构。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