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
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
(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的,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制定入院、出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病情为参保人办理入、出院手续。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入院、出院及住院管理规定,参保人应予配合并遵守。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合规收费,并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二条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参保人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为不符合转院条件参保人员办理转院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未支付的起付标准由转出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凭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产前门诊检查登记、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登记。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应当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
构,还可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第十五条普通门诊选定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大中专学生毕业当年可增加自由选点一次,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急诊留院观察除外。
参保人员进行一类门特病种以及二类门特病种的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不受选点限制。
除上述不受选点限制外,经审核确认进行二类门特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相应二类门特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特病种诊断或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审核确认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有效期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不受选点限制病种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
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就医待遇于办结次日生效。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异地就医待遇生效后,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不再继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于办结次月起不再继续享受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异地就医情形的,也可事前(或事中)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待遇不受上述办结时间点限制。
第十九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提供定居地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在异地连续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按参保身份提供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提供居住证;
2.居住在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需往返两地间工作、生活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相关(承诺)材料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外派工作、学习,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异地长期工作、学习的相关材料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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