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第八条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五)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七)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八)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九)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二)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