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3 、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 、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 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 、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取得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每年报县级(或者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在调剂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 《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者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
三、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 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 门负责人、 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 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 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 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 印鉴一致。
二、 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 凭印鉴卡向省、 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 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 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 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四、 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 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 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 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 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 上报科主任 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 药库、 药房、 各病区、 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门、 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 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 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 区储存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 建立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有记 录。
四、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 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 对出库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 日期、 凭证号、 领用部门、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 各病区、 手术室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
基 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 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子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 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 应当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第一、 二类) 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 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 年。
六、门 (急) 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允许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 、《知情允许书》 (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 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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