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药品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管理组织及职责)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使用环节和弃液处置环节的双人核对签名制度;“五专”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根据制度要求建立必要的标准操作规程;
(二)每季度对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环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三)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四)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情况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药房专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二)负责临床科室(包括病区、手术室、内镜室、导管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下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西林瓶)及废贴的回收和销毁,做好相关记录;负责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交接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