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五条  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依据。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为1年,具体参照《宁夏回族省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第七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互联网医院校验主管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医院校验申请书》;
(二)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互联网医院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房屋等内容变更情况
2.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
3.互联网医院科室设置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
4.互联网医院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
5.需特殊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及开展情况;
6.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及运行情况;
7.互联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
9.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情况;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含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活动完成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期内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院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互联网医院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互联网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互联网医院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互联网医院发出《互联网医院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第十条  互联网医院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或公告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年度校验不合格认定。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对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重要依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积分管理结果和校验结论予以公示。
第三章校验审查和结论
第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核实诊疗项目注册、执业人员资质情况;
(三)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与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四)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整改情况;
(五)检查核实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六)检查核实互联网医院网络安全和数据上传监管平台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启动现场审查程序:
(一)2个校验期内未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互联网医院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1年度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0分的;
(五)校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审查人员应掌握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谨的原则,按照现场校验标准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及时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做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暂缓校验”和“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校验机构做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并录入宁夏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历资料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的;
(三)医疗健康数据没有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系统错误、升级等特殊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