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普通门(急)诊就医
第二条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就诊单》(暂不使用)和《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挂号。挂号室工作人员需核实参保人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后,在《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盖上就诊时间和医院名称章,参保人员方可就医。
第三条 门诊接诊医师要核对参保人的医保卡,做到人证相符。门诊诊疗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需要使用目录外范围的,需告知参保人,征得参保人同意。
第四条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针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每个处方值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
第五条 门诊处方交费前,先到药房划价,之后到医保办审核,由医保办加盖“省直门诊”章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在门诊做的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应按时间顺序贴在病历附页上。
第七条 急诊费用(含留观)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第八条 一个年度内,三大目录范围内的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15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费用统筹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需要个人负担的由个人支付,需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第二章 门诊规定病种
第九条 现有的门诊规定病种有以下四种: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相关、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及精神病。
第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开药。其中一联留药房取药,一联由参保人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只有属于门诊规定病种的药品,方可开具双处方,目录外的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规定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双处方。门诊规定病种双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静脉用药不超过7天用量。目录外的药品,须征得参保人同意,并签署《自费协议书》。
第十二条 与门诊规定病种有关的检查、等项目,方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与门诊规定病种无关的检查、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第十三条 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和检查单交费前,需先划价后,到医保办审核。只有医保办加盖“省直门规”章的处方和诊疗单,门诊收款处才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第十四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规定病种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与住院一致,超过的部分,进入大额医疗补助。个人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医院记帐。
第三章 住院
第十五条 参保人患病需住院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住院单,参保病人要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到医保办审核登记。医保办审核无误后,在入院通知单上加盖“省直医保”章,住院处方可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处应在参保患者住院病历首页加盖“省直医保”章,并在HIS中做“省直医保”标识。
第十六条 医师开具住院票时,将预计住院费用写在住院票上,住院处按预计住院费用的40%加1000元收取住院押金。
第十七条 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医保卡,确保人证相符。
省直医保参保病人使用粉红住院病人一览表卡片和床头牌。
第十八条 参保病人在住院时,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范围的,科室应事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并签订《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协议书》,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科室承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前一天,经治医师要对出院病历进行整理并自查,并填写自查项目记录单及基本信息表,超定额的还应写明原因,连同病历一起送医保办审核。医保办审核合格的,在病历首页加盖“已审核”章,返回科室。未加盖“已审核”章的病历,住院处不予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条 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统筹基金报销的比比例为: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95%、1-4级工伤职工因病(非因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报销95%;
第四章 异地转诊
第二十二条 异地转诊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第二十三条 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保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第五章 省直医保三大目录库的基本构成
第二十四条 药品库
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诊疗项目库
(一)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主要指大型仪器检查等),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支付。
(三)普通床位费支付标准为:30元/天,超过的部分自付。
(四)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材料库
对纳入一次性高值(指单价>500元的)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管理的,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结算方式。
总费用低于1000元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总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20%;
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30%;
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5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门诊原则上不得使用一次性高值医用材料,确需使用的需经医院医保办主任审核批准。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的适应范围严格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
执行,不能超范围用药。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以下特殊适应症和急救、抢救患者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其费用可以纳入报销范围:
(一)全血
急救、抢救、大出血及手术中输血,Hb〈60g/L。
(二)红细胞制品
慢性贫血有输血指征者,Hb〈60g/L;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Hb〈60g/L。
(三)白细胞制品
粒细胞缺乏症,WBC〈3.5*109/L。
(四)浓缩血小板
血小板减少,pc〈100*109/L;
血小板无力症。
(五)血浆制品
凝血因子合成减少而导致活动性出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免疫缺陷综合征。
(六)白蛋白类制品
大面积烧伤;
低蛋白血症,ALB〈25g/L。
(七)免疫球蛋白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第二十八条 费用控制规定:暂按济南市人次住院费用标准和部分病种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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