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病历封存、启封流程的规定
各临床病区、病案室以及广大患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病历封存、启封的流程,特制定本规定,请临床各病区及病案室知悉并执行。
一、复印、复制病历的相关流程,由病案室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自行制定并执行。
二、封存病历应提交书面申请。
三、有权提交书面封存病历申请人员的范围
(1)患者本人;
(2)患者本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病情无法到场完成封存、解封的,可以由患者直系近亲属代为完成。
四、病历的封存及解封必须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五、为不影响正常临床活动,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六、封存的病历应为完整病历。如因患者未终止导致病历未完结,或按病历书写规范,部分病历内容尚未完成(主要包括:抢救记录、死亡讨论、出院小结等),应当向患方示明,并就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其余病历资料待完成后可另行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