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生部
布文号】200673
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生部
机构实验管理
(200673)
各省、自治区、直局,新疆生团卫生局:
机构实验室管理,提高检验水平,保疗质量和医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机构实验室管理法》。发给遵照行。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机构实验室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强对机构实验室的管理,提高检验水平,保疗质量和医安全,根据执业》、《    机构管理条例》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法所称医机构实验室是指取自人体的各种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实验
第三条第三条 开展检验工作的医机构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四条 生部负责全国医机构实验室的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机构实验室的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机构当加强临实验室建和管理,实验执业,保证临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患者私的原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 医机构实验室管理的一般
第六条第六条
生行政部在核准医机构的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登记时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机构当按照生行政部核准登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检验项
,提供检验。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专业开展检验项目,
当按照《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更登
第七条第七条 机构实验室提供的检验务应床工作的需要。第八条第八条
机构当保证临检验工作客、公正,不受任何部经济利益等影响。第fh条第fh条 机构实验当集中置,一管理,源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
机构当保证临实验室具与其检验工作相适专业所、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机构实验当建立健全并行各项规章制度,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准, 保证临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机构实验专业员应当具有相专业,并取得相应专业术职务职资格。
以上医机构实验负责经过以上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机构实验当有(兼)员负责临检验质量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构实验当按照生部定的检验项目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床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机构不得使用生部公布的停止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项目和停止用的检验项目由生部另行公布。生部定期布新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机构实验当有分析前量保措施,制定患者准本采集、存、本运送、本接收等准操作程,并由医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构实验当建立检验报放制度,保证临检验报告的准确、及和信息完整,保患者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内容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年、住院病或者门诊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位、参考范、异常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核者姓名、本接收时间时间
(四)其他需要告的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检验报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通用的、范的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行。第十fh条第十fh条 断性检验报当由执业出具。
、民族的医机构实验断性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出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机构实验当提供检验结果的解和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不得向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第三章 医机构实验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构当加强临实验量控制和管理。

机构实验当制定并检验项准操作程和检验仪器的准操作
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机构实验室使用的器、试剂和耗材当符合国家有关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机构实验当保证检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定期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机构实验开展的检验项行室内量控制,量控制。出现质量失控当及时查原因,采取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机构实验室室内量控制主要包括控品的选择控品的数量,度,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原因分析及理措施,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机构实验室定量目的室内量控制准按照《实验室定量定室内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机构实验当参加经卫生部定的室间质价机构组织检验间质价。
第二十fh条第二十fh条
机构实验室参加室间质当按照常规临检验方法与检验标本同时进
不得另选检测,保证检验结果的真性。医机构实验于室间质价不合格的目,当及时查原因,采取正措施。
机构床旁检验项目与实验室相同检验项目常规临检验方法行比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构实验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价的检验项目与其他实验室的同类项行比,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果的可靠性。检验项目比有困难时,医机构实验方法学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定性、抗干性、参考范等,并有量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机构实验室室间质准按照《实验室室间质价要求》(GB/ 2003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