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的准确、完整、安全、保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疾病诊断、及护理过程进行记录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医疗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加强对病历的保管、使用、查询、复印、传递、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病历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病历管理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病历管理水平。
第二章 病历的书写和填写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病历书写和填写规范,确保病历的准确、完整、清晰。
第六条 病历应当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书写和填写,包括病历首页、病程记录、检查记录、诊断记录、方案、护理记录等内容。
第七条 病历的书写应当简洁明了,内容真实可信,语言表达规范清晰,严禁使用与患者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 病历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生的姓名、签名和职称、患者的基本信息、就诊时间、疾病诊断、医疗操作和用药等内容。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和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的保管责任制,明确病历保管的责任人,确保病历的完好无损。
第十条 病历应当以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双重保存,备份存档,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加密和备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病历查询系统,方便医疗人员查询患者过往病历,确保诊疗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 患者及其合法代理人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章 病历的复印和传递
第十三条 病历的复印和传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 未经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将患者的病历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病历的传递环节的安全和可靠,防止病历的丢失、篡改和泄露。
第五章 病历的销毁
第十六条 病历应当按照保管期限规定进行保管,过期的病历应当及时销毁,保证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七条 病历的销毁应当视情况而定,可以采取物理销毁、电子消除等方式。
第十八条 病历的销毁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销毁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患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对病历管理工作故意隐瞒、虚假填写、篡改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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