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管理制度_医院病历管理制度条例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篇1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篇2
  为加强科室在架运行病历管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
制订本制度。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在架运行病历管理责任人,负责全病区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运行病历书写质量由相应上级医师负责;护理病历质量由护士长负责。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完成医疗文书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质控,并确保完整后于出院当日交护士站,主班护士完成病历整理编页工作后统一送住院处签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奖惩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五、在架运行病历应在护士站保存,病历架应常锁。
  六、医护人员使用病历将病历带离护士站时,不得让病历离开视线,病历用后应立即送还护士站。
  七、患者或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医护人员应主动告知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并安排医护
人员将病历护送至病案室复印。
  八、严禁自私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查阅、复制甚至带离病区。
  九、遇及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将保护病历资料列为首要任务,将病历上锁保存后通知医务科,并告知患方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篇3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
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