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病历的治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治理。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治理制度,设置病案治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治理工作。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治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根本标准》、《中医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电子病历根本标准〔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根本标准〔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商量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医治知情同意书、特别检查〔特别医治〕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汇报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商量记录、手
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商量记录、输血医治知情同意书、特别检查〔特别医治〕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汇报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病历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和泄露。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病历的保管期限为30年。病历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病历的查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严格控制查阅范围,保护患者隐私。对于查阅病历的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和查阅目的。病历查阅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信息。
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但如果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病历中的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如果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则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其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如因医疗活动或工作需要,需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则应由病区指定的特别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治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和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治理,禁止任何人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五条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
门或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治理、医疗治理的部门或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规定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马上归还,借阅病历应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